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振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振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9萬9,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