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廖勝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勝茂於民國91年11月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1,051,856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1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勝茂│自民國94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498952元││月5日起│││├──┼────┼─────┼──────┼──────┼───────┤│002│新臺幣│廖勝茂│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96048元││2月13日起││9│├──┼────┼─────┼──────┼──────┼───────┤│003│新臺幣│廖勝茂│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110752元││1月19日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