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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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陳春木 被告 王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容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內施行修復行為,而原告所陳報之被告房屋之漏水修繕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原告房屋修繕之相關費用為35萬元,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櫻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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