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坤城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坤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呂坤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4968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10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一芳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