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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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鮮于麟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9,644元(遺產價額152萬9,200元×鮮于騏之應繼分4/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