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蔡佳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博翔 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