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8號
原告 蔡淑卿
被告 孫婕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1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潘明彥
法官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