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告 朱繡如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朱紋諒 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6,7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