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告 馮毓芬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 律師

林宥任 律師

被告 吳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651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41,600元×4.198353平方公尺=174,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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