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告盈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珊鈴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86,002元,加計其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53,340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39,3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張鈞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527,002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3月20日

5%

50,070元

2

利息

459,000元

114年1月28日

114年3月20日

5%

3,270元

小計

53,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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