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告盈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珊鈴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86,002元,加計其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53,340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39,3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張鈞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至起訴前1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527,002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3月20日
5%
50,070元
2
利息
459,000元
114年1月28日
114年3月20日
5%
3,270元
小計
53,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