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告 林建志

被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李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99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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