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75號原告 林姿妘 被告 江佳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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