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原告 蕭鴻翔
陳建宇 吳誠友 王太郎
許翔仁
沈竣閔
賴國平 楊國宏
邱俊杰 張美琪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 律師
劉醇皓 律師被告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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