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簡國民 被告 蘇國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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