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定為 代理人 曾郁智 律師保證人 陳楹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 張智淵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執消債抗第46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12月15日以書面方式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同意與否,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同意,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智淵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68.23%,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共清償96期,合計八年,每期清償11000元,清償總金額1,056,000元,清償成數
63.14%。另加計每年實領年終獎金之八成,年終獎金部分應於受領年終獎金之次月10日,檢具年終獎金數額證明文件,向各債權人依債權比例清償。並提供保證人以確保更生方案如期履行,所提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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