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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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請人 陳素貞 代理人 張漢鴻 相對人 江金藏
謝祥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江金藏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12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經100年12月15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江金藏於10
0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萬元,並交付100年12月15日發票、面額4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予聲請人。詎聲請人於101年7月15日向債務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者,須抵押權人始得為之。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調取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其土地他項權利部抵押權人僅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抵押權人陳素貞之記載,本件聲請人之抵押權登記顯已塗銷,有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1年10月25日北市士地資字第10132081500號函及其附件土地、建物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非抵押權人,揆諸首揭法條,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北市│士林區│至善│2│419│田│484│全部││├─┼───┼────┼────┼────┼────────┼─┼──────┼────┼──┤│2│台北市│士林區│至善│2│420│建│528│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2008│台北市○○路2│台北市士林區至│鋼筋混凝土造│1層:141.23││全部││││2│段421巷14號│善段2小段420│2層樓房│2層:141.23││││││││地號││見使用執照:││││││││││84.90││││││││││合計:36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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