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丙○○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四海工商專校(即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於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0295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04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92669│威呈,游美│││三二六│││元│雲││││├──┼───┼─────┼──────┼──────┼───────┤│2│新臺幣│甲○○,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7626│威呈│││三二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2669│威呈,游美│││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626│威呈│││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