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4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3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國榮 │五股鄉農會│93年11月5日│71,500元│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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