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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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