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7號原告 丁秀琴
吳晃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4年12月30日新北裁催字第48-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為此,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