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39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維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39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維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維倫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對本院10
4年12月10日所為104年度審易字第392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依法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