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宏謀 被告 黃志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金重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詹蕙嘉法官周宛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