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楊季瑄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被告 賴家輝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三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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