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078號聲請人 賴家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暉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據號碼:CH005985、005986本票之正確票載金額。
二、補正聲請狀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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