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處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被告 曾啟寰
賴春財 張磊 劉景禎 詹永珅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紹銘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