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瑞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本次期日傳喚證人 劉小菁 、 鄭青容 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