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3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富沅選任辯護人楊岱樺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富沅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事實
一、鄭富沅原擔任國中之公民及體育教師,平時與母親 鄭瑞 2人同住於臺北縣坪林鄉(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起改制為新北市坪林區)水德村10鄰東坑5號之住家。A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偵查中代號為0000-0000A,下稱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偵查中代號為0000-0000C-1,下稱A父)與鄭富沅之胞兄則為多年朋友,與鄭瑞亦甚熟稔,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偵查中代號為0000-0000C-2,下稱A母)並認鄭瑞為乾媽,A女與鄭富沅則僅有數面之緣。
鄭富沅平時會為人施作民俗療法,99年4月17日,A父、A母先至鄭富沅上址住處由鄭富沅施作民俗療法,翌日即18日上午,A父則去電A女前往上址會合,A女因而前往,當日鄭富沅便為A女施作推拿等民俗治療,A女一家人亦打算於該處過夜。當天晚上,A父與鄭富沅一同在茶几處飲酒,鄭富沅向A父提到A女有手腳冰冷、氣血不順等問題,得以飲用藥酒改善,A父便向A女表示得以飲用些許藥酒,鄭富沅因而倒了數杯藥酒使A女喝下,A女飲畢不久便感暈熱昏昡,因而前往和室躺下,準備就寢,當時A母已睡在和室進門處之最右側,A女則躺在A母身旁,即和室右側靠中間位置,當晚A父與鄭富沅結束聊天,準備就寢時,因鄭富沅向A父表示,希望由A父如此具陽剛氣之人睡在鄭瑞之房間,方能趕走一些「不乾淨」的東西,A父因而同意與 鄭瑞同 住一間房間,鄭富沅則與A母、A女共同睡在和室房內。
二、迄4月19日凌晨0時許,鄭富沅進入和室後先躺在和室進門處之最左側,復於凌晨0時後之某時,鄭富沅見A女因酒醉意識不清,A母也已熟睡,認有機可乘,即利用A女酒醉意識不清且陷不能抗拒狀態之機會,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先徒手將A女拖至和室左側,並將A女之內、外褲褪去、上衣撩起,並親吻A女嘴巴及胸部,復以手撫摸A女胸部及下體,又以嘴舔舐A女之下體,復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抽動,再以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抽動,以此方式乘機對A女性交得逞。其間A女於昏沉中雖稍能覺察鄭富沅之諸般行為,但仍因酒醉意識不清而無力反抗。鄭富沅完事後,即將A女衣物穿回,A女則再因酒精作用沉沉睡去不省人事直至天明。
三、4月19日上午,鄭富沅一早便出門上班,A女起床後,因恐為父母所知而未敢將昨晚發生之事告知父母,且因父母希望待鄭富沅下班後繼續接受民俗治療,便隨同父母繼續留在鄭富沅住處。當晚,鄭富沅下班後先幫A母及A女施作民俗療法,又與A父於茶几處飲酒,鄭富沅亦為A女倒1杯藥酒要
A女喝下,A女原本拒絕,惟鄭富沅一再表示對氣血循環有益,A父亦未加反對,A女因而喝下,惟不久後A女便感頭暈目眩,便進入和室就寢,斯時A母已睡在和室進門之最右側,A女則與前晚相同睡在A母身旁。迨4月20日凌晨1時許,鄭富沅、A父結束聊天,準備就寢,鄭富沅便進入和室房間內,見A女已因酒後不省人事,A母也已熟睡,認有機可乘,即利用A女因酒醉喪失意識之不知抗拒狀態,而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動手將A女拖至和室左側,並利用棉被遮掩,動手將A女之內、外褲褪去、上衣撩起,以手撫摸A女之胸部及下體,同時間A父也關燈準備前往鄭瑞房間就寢,惟擔心客廳關燈後,和室過於黑暗,故欲遞送小夜燈至和室,詎A父欲拉開和室拉門時,發現和室中間拉門已從內上鎖,便拉開和室右側拉門,並呼喚A母欲遞送該小夜燈時,赫然發現A女躺在鄭富沅身旁,是覺有異,故命A母起身開門,旋伸手把A女所覆棉被掀起,驚見A女內、外褲均遭褪去、上衣亦遭掀起而露出胸部及下體,且無論A父、A母如何叫喚,A女均無反應,且全身無力,A母遂立即將A女衣服穿回,再由A父揹起全身癱軟無法行動之A女上車,載回新莊住所,直至中午方逐漸甦醒。
四、本案經A女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鄭富沅固坦認於99年4月18日晚間及19日晚間曾為
A女、A母施作民俗療法,且該二夜均與A女及A母同睡在和室內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對A女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辯稱:99年4月17日A父及A母到我住處施作民俗療法並過夜,隔日即18日上午A父主動去電要A女前來,當晚我對A女拔罐推拿後,便與A父在茶几處喝鹿茸酒,A女亦有飲用,就寢時A父表示我的和室較大,A女及A母可睡在和室,A父自己會找地方睡,A女便與A母至和室就寢,A母睡在和室進門之最右側,A女則睡A母左側,我睡在和室最左側。19日早上醒來我見A女睡我身旁,我以為A女睡癖不好,當日晚間我返家後再為A女、A母施作民俗療法,並與
A父共飲鹿茸酒,A父亦主動倒1杯給A女喝,A女飲畢後,即於晚間11時許至和室就寢,我則於凌晨1時許就寢,當時A母亦已就寢,且均睡在前日相同位置,詎料我入睡不久即聽到打架聲而醒來,竟見A父毆打A母嘴巴,又踹打躺臥之A女,我見A父發酒瘋,遂立即抱住A女俾免遭害,A父反質問我「手在做什麼」,此時我母親鄭瑞亦前來,A父便先離開和室,旋又衝進來表示要返家,即揹起A女而與A母駕車離開。此二夜我從未將A女拖至我身邊,亦未褪去A女衣物,更未對伊性交猥褻。此應係A父為謀取我母親金錢及土地權利不成心生怨懟設詞誣陷而來等語。經查:
㈠就A女、A父、A母與被告家人間之關係,據A女於本院
中證稱:「(問:你99年4月18日在他家過夜之前,有無去過他家?)有。...小時候有去過那地方,那時候他【指被告】還沒有在那裡。小時候去過很多次,長大之後那裡是他家之後,只有去過一次,就是在4月18之前。(問:你之前去的那次,鄭富沅在不在?)在。(問:99年4月18日之前去的那次,有無做民俗療法?)有。(問:那次有無過夜?)有。(問:那天你睡在何處?)和室。」等語(本院卷第73頁至第73頁反面)、「(問:你身體本身有何狀況需要做民俗療法?)因為之前有去過他家,他【指被告】說我有內傷,...要做民俗療法。」等語(本院卷第65頁)。A父證稱:「(問:你跟鄭富沅在本案發生前,交情如何?)我跟他的二哥結拜,我看他【被告】好像自己的弟弟一樣,但是我跟他不是有交情,只是他從新竹回來,我會覺得是自己的朋友。...(問:他開始幫你做民俗療法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好像是他幫我太太做,但是我沒有特別找他去做。...我不是專程去找他做,我以前去那裡【指被告住處】是去找宮主【指被告住處旁之宮廟『乾元宮』】。(問:所以做民俗療法只是順便嗎?)是。...他沒有跟我收錢,但是有向我太太收兩千。
...我太太說多少給他一點。」、「(問:本案案發前,你有無與被告有什麼仇恨或發生不愉快?)沒有。(問:你跟鄭富沅的哥哥或是他的家人,有無什麼怨仇?)沒有。」等語(本院卷第95頁至第95頁反面)。A母則證稱:
「(問:你於99年4月17去鄭富沅家之前,你以前有無在他家過夜過?)有。...以前上去的話就會過一天、二天。(問:你去了多少次?)因為十幾年、二十年來都會去,差不多一個月就會去一天、二天。(問:你之前去的時候,都睡在哪裡?)有時候跟他媽媽一起睡,沒有跟他媽媽睡的時候,還有另外的房間。...宮的那邊【即指『乾元宮』】。」、「(問:你們沒有跟他打架?【指下述於
4月20日凌晨目睹A女全身赤裸躺在被告身邊】)沒有。...我想說大家認識這麼久,像是好朋友,又像是一家人,他怎麼會這麼做。(問:你在本案案發前,你與鄭富沅交情如何?)對他比較不瞭解。...跟他媽媽及哥哥比較熟。(問:你有讓鄭富沅做過民俗療法嗎?)有。(問:你第一次讓他作民俗療法是什麼時候?)99年3月份。(問:你給他作民俗療法或是你先生給他作民俗療法,你們會不會給他錢?)他不收費,但是我私底下給他買東西。...他作醫療,要一些費用,沒有拿錢的話,沒有錢買東西,我覺得不能讓他白做工,我想說給他一點點買貼的。(問:你曾經拿錢給他過,是不是?)有。...一次六百,一次兩千。(問:你在本案發生前,你跟鄭富沅有無發生什麼仇怨或是不愉快?)都沒有。(問:你跟鄭富沅媽媽、哥哥或其他家人有無發生仇怨或是不愉快?)都沒有。」等語。被告之胞兄 李士宏 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問:事發前A父與你關係?)他跟我是小時候一起長大的朋友。...A父以前住在我家樓下,後來與我二哥結識,他與我二哥稱兄道弟,後來A父還有嗑藥、喝酒,A母打電話給我,我還幫他處理。後來A母都稱鄭瑞為媽媽,A母要認鄭瑞為乾媽,A女一家本來跟我們家很熟。」等語(偵查卷第90頁)。被告之母鄭瑞於本院中亦證稱:「(問:A女父母,你是否認識?)認識。(問:A女的父母有無常常去你家?)有。(問:A女的父母有無在你家過夜過?)有。(問:A女的父母多久去你家一次?)...他愛去就去,要離開就離開。」、「(問:這件事情發生之前,你與A女及他的父母有什麼不愉快的事情嗎?)A女很久沒有到我家,但是A女小時候我有幫忙照顧A女,因為A母精神不是很正常,A母曾經希望我收他為乾女兒,我本來拒絕他,因為我自己兒子女兒很多,後來我還是有答應,A父如果有跟人家吵架,我都會罵他。(問:A父、A母及A女與被告有無什麼仇恨或不愉快的地方?)沒有,被告是我第四個兒子,他從小就在臺中、台北唸書。(問:你於案發當時,跟何人一起住?)只有我與被告一起住。」等語(本院卷第126頁、第132頁至第132頁反面)。即被告於本院中亦供稱:「(問:你何時認識A父?)小時候。(問:如何認識A父?)我們家是做生意,小時候他就跟我哥哥在一起,就住在我家,我媽就收留他,所以當時他有在我家一陣子,我才認識他。(問:為何你媽媽會收留他?)當時他常常打架,我媽才收留他,
A母後來也到我家,一直叫我媽叫媽媽,所以我媽認他為乾女兒。(問:你跟A父交情如何?)我對他不是很瞭解,我國中就外出讀書,我在台中,後來就在新竹教書,我回來都有遇到,但不是非常好的交情。...(問:99年2月間你有幫助A父他們家做民俗療法嗎?)有,A母比較多次,在此之前已經做過5、6次。(問:你幫他們做民俗療法,你有收錢嗎?)沒有,但是有些材料費,...有次A母私底下拿六百還是兩千給我要買些東西,A母因為我幫他做還要花我的錢,A母過意不去,他知道我媽不讓我收錢,我也不收錢,他給我點錢買材料。...(除了材料費以外,你沒有收服務費或醫療費嗎?)從來沒有。(問:你跟A母交情比較好嗎?)是,他會跟我聊心事。..(問:你跟A女交情如何?)小時候我有看過他,他那時還很小,後來長大,就是前次他爸爸把他帶來給我看。」等語(本院卷第159頁至第161頁),甚亦當庭向位在隔離室之A女稱:「叔叔【即被告自己】告訴你【即A女】,叔叔對你很好,叔叔看你到大,不可能欺負你。」等語(本院卷第81頁)。綜此可見,被告自國中時代起即外出就學而少在家,至近年方搬回與鄭瑞同住,A父自小即與被告胞兄及母親鄭瑞經常來往,甚有由鄭瑞收留長住上址之歷史,A母甚且認鄭瑞為乾媽,A女自小亦常前往鄭瑞上址過夜遊憩,被告復曾數次為A父、A母施作推拿熱敷等民俗療法且未收費,A母卻常以補貼材料費之名義主動給付被告金錢。由此觀之,可見A父、A母及A女一家與被告、被告之母及被告胞兄等家人間本甚為熟稔,雙方甚存在類同親人間之緊密情感及相當程度之信任基礎,於本案案發前,雙方亦無何仇恨怨隙。
㈡次依偵查卷附現場照片及A女繪製之現場平面圖,被告及
鄭瑞居住之案發現場為一鐵皮外觀之房屋,面對屋內之右側有一房間,屋內左側之內部則有一鋪設木質地板之和室型房間,此和室內部甚為寬敞,前方設有一配置金屬門鎖之推拉式木門,木門外之左前方擺有一屏風,在該屏風前則擺有數張桌椅,和室木門外之右前方則擺有一排沙發緊貼該木門,在沙發之前方則擺有一長形茶几。
㈢就A女於4月18日抵達被告上址後至19日凌晨之情形,據
A女於本院審判中證稱:「(問:99年4月18日上午,你有無去鄭富沅位於臺北縣坪林鄉水德村東坑5號的住家?)有。...因為我父母在那邊,他們叫我去做民俗療法。
...我記得大概是中午的時候【抵達】。(問:你去的時候,你父母有無在鄭富沅家中?)有。(問:你是99年4月18日何時讓鄭富沅作民俗療法?)下午,晚上也有。..晚上有喝藥酒,也有推拿。...因為之前有去過他家,他【被告】說我有內傷。...(問:晚上作推拿的時候,是在鄭富沅家中何處?)電視那裡,應該算是客廳。(問:你剛剛有提到你晚上有喝藥酒,是在哪裡喝的?)在茶几那邊。...就是陸續喝。(問:99年4月18日晚上,你父母有讓鄭富沅作民俗療法嗎?)有。...我看到我爸爸在客廳作民俗療法,我媽媽是在房間敷石頭。...(問:99年4月18日你喝的藥酒,是何人拿給你喝的?)鄭富沅。
...第1杯我沒有看到他是從哪裡拿出來,之後我有看到是從瓶子倒出來。(問:99年4月18日你晚上睡覺前你總共喝了幾杯藥酒?)我印象中是4杯。(問:這4杯都是鄭富沅拿給你喝的嗎?)是。(問:99年4月18日晚上你父親有無拿酒給你喝?)沒有。(問:你為何於99年4月18日會喝到4杯藥酒?)鄭富沅說要喝3杯,可是我印象中我是喝4杯,他說那是補藥酒,會改善身體,比較不會手腳冰冷。...(問:你喝了之後身體有無什麼感覺?)暈暈的,熱熱的。(問:你喝完四杯藥酒之後,你做了什麼事?)我就回房間休息。(問:你回房間休息的時候,你媽媽在何處?)在房間。...和室。(問:你進去房間要休息的時候,你媽媽睡在哪個位置?)進去的右手邊。(問;你後來去房間休息躺下,你躺在何處?)我媽媽的旁邊。...他【A母】是靠牆的,我是靠門口的。(問:
你去房間休息的時候,客廳還有別人嗎?)有。...我爸爸、鄭富沅。(問:99年4月18日晚上,有無人跟你說要你去何處睡覺?)他們叫我回房間【和室】休息,我忘記是何人叫我回房間休息,而且媽媽在房間睡覺,我就去跟媽媽睡。」等語;並稱:「我發現睡到一半的時候,有人移動我的身體。...(問:你是否看到是何人移動你的身體?)他在移動的時候沒有看到,但是移動完了之後我有看到是鄭富沅。」、「當時我平躺著,我的臉朝上,所以是仰躺著,我的頭朝著和室的門口,..他的位置是在我頭的那邊,我不知道他是站著還是蹲著,他右手就從我的右手的手臂腋下穿過去,左手就從我左邊的腋下穿過去,他手心朝上,然後就有點拖的方式把我拖到和室的左邊。」、「(問:此時你的精神狀態為何?)有一點意識,就是知道他是誰,知道他在做什麼,然後我感到害怕,想要推開,但是沒有力氣。...他的臉很靠近我,有講說不要緊張,要放輕鬆。...」、「我被抬過去之後,他人躺在我的左邊,我的腳被抬到他身上,那時候我是左側躺,...然後我被他翻身變成仰躺,上衣就有被撩起來,褲子就有被脫下來,就感覺他有在親我的脖子、嘴巴、胸部,然後感覺他就手在摸我的私處,然後有感覺到【下體】疼痛,後來不知道過了多久他就起來,那時候我就有看到他離開我的身體,我聽到有『悉悉簌簌』的聲音,我後來就看到他雙手在我的大腿上,感覺他有用下體頂撞我的感覺,我有感覺到疼痛,不知道過了多久,後來就有感覺他把我的衣服、褲子穿好。...當下我不知道他是不是有插入我的陰道,但是後來他用下體頂撞我的時候,我才覺得這是被插入的感覺。(你有覺得鄭富沅用手指一直進去出來你的陰道,來回的動嗎?)有。」等語;又稱:「(鄭富沅對你作這性侵害的過程,你有對他作什麼反抗的動作嗎?)當他把我用側身的時候,我手有擋住,我試著把他推開,他把我的手放在他身上,我有試著要叫,我有點聲音,我有聽到聲音,但是好像沒有什麼用。...我有試著大叫,但是感覺音量沒有很大聲。...後來就感覺到他有把我衣服穿好,然後我就沒有意識了。(問:是你睡著嗎?)是。...(19日)我醒來的時候,就剛好鄭富沅要去上班的時候。(問:19日你還是繼續在鄭富沅家中過夜嗎?)是。...(問:你19日有再讓鄭富沅作民俗療法嗎?)有。
...推拿,沒有其他的。(問:鄭富沅在19日的時候,有無提到他18日晚上對你做的事情,有無解釋?)他說那是在幫我補氣,然後叫我不要跟爸爸媽媽說,不然會破功。
」等語(本院卷第64頁反面至第70頁反面)。
㈣自4月19日晚間至20日凌晨乃至返家後之情形,A女證稱
:「(問:你19日晚上,有無喝藥酒?)有。(問:在何情形下喝的?)那時候在茶几那邊,鄭富沅坐在茶几那邊,我爸爸也是在茶几那邊,他們應該是在聊天吧,他【鄭富沅】就拿給我喝了。..(問:你喝了這杯藥酒之後,你的精神狀況怎樣?)就知道他們在聊天,後來我在喝水的時候不小心把水打翻了。...走回房間【和室】的時候,我有點搖搖晃晃,回到房間後我倒在我房間的位置上。(問:回房間之後發生何事?)那時候我媽媽在敷石頭,後來我就聽到我爸爸的聲音,他進來幫我蓋棉被,後來鄭富沅進來說,幫我脫外套,說睡覺不要穿外套,之後我有聽到我媽媽的聲音。就是都知道,但是全身很無力。(問:接下來在房間裡面發生何事?)後來鄭富沅就拿補藥酒來給我喝,我就沒有要喝,他就倒在我身上,就流到我的衣服上。(問:你後來有睡著嗎?)有。(問:之後在房間裡面有發生什麼事情,你知道嗎?)醒來之後聽到他們的爭吵聲。...我父母,還有鄭富沅及鄭富沅他媽媽。(問:你醒來之後,你身上的衣著狀況如何?)衣服被掀起來,我媽媽在我旁邊,他幫我把衣服穿好,那時候沒有穿褲子,他幫我把褲子穿好。(問:你聽到你父母及鄭富沅及鄭富沅的母親在吵什麼?)就是聽到我爸爸質問鄭富沅之類。...確切的內容不是很清楚,但是他們很生氣,然後鄭富沅就有在解釋說怕我很難受怎樣的,後來聽到鄭富沅他媽媽的聲音說,鄭富沅他媽媽說他也沒有辦法,要看你怎樣給人家個交代之類的。(問:當時你的身體狀況如何,你有辦法起床自己行走嗎?)不能,我爸爸要把我帶離那個地方,我的手沒有力氣扶他,我全身軟軟的。...我記得我爸爸有打我一巴掌,就是要把我叫醒。(問:你99年4月20日什麼時候才覺得身體狀況比較好,可以自己起來行走?)快中午的時候。(問:你父母有無問你鄭富沅到底對你作什麼事情?)有。...在家裡。...【20日】我醒來之後去洗澡,洗澡完吹頭髮的時候問的。...(問:你20日醒來之後為何會想要去洗澡?)因為身體都有嘔吐物。(問:19日晚上你在鄭富沅家的和室休息的時候,你有無感覺到鄭富沅去摸你的身體,去觸摸你的下體?)沒有。」等語(本院卷第70頁反面至第72頁反面)。㈤經被告辯護人反詰問時,A女則證稱:「(問:你99年4
月18日到鄭富沅他家去過夜,你說是何人叫你過去的?)是鄭富沅跟我爸爸叫我去鄭富沅他家的。」、「(問:你在99年4月18日喝完藥酒之後,你的感覺如何?)就暈暈的。(問:既然會暈暈的,為何你在99年4月19日晚上又喝呢?)19日他就有要拿給我喝,可是我有說不要喝。因為我媽媽有問過我發生什麼事,我又不敢說。我不敢讓人家知道這件事情,所以如果我很強烈地說不要的話,人家不是會問嗎。(問:你說在99年4月18日晚上【按應為19日凌晨】鄭富沅對你作那個事情過程中,你有感覺到害怕嗎?)會。...(問:你在99年4月19日下午及晚上又有讓鄭富沅作民俗療法嗎?)有。下午沒有,晚上有。(問:你是否可以解釋,你害怕為何又讓他作?)因為我不想要讓我爸爸媽媽發現我有什麼不一樣【此時A女哭泣】。
」等語(本院卷第72頁反面至第75頁)。
㈥經本院訊問時,A女亦證稱:「(問:你的教育程度為何
?)高職畢業。(問:案發時已經在工作嗎?)是。...我從高一就有在美髮業實習,一直到案發那一年三月底,我工作到三月底,四月的時候換工作,所以才會有時間去作民俗療法。...是98年【畢業】。(問:你在99年4月19日白天醒來的時候,你自己認為你前一天晚上有無被性侵害?)有。(問:99年4月19日白天醒來後你有無報警?)沒有。(問:你為何不報警?)那時候沒有想到要報警,而且我只是不想要讓人家知道這樣的事情。(問:你為何99年4月19日白天不離開鄭富沅家?)因為我父母都選擇要在那邊,因為那時候我只是想到要跟爸媽走而已,可是我爸媽也沒有說什麼時候要走,所以就待在那裡。」等語。又稱:「(問:99年4月18日晚上你在和室的時候,你說是被告把你挪動成側躺的姿勢,是不是?)是。(問:所以被告是把你從你媽媽身邊移動到和室左邊的時候,你當時是仰躺的姿勢嗎?)是。(問:你是在側躺的時候看到把你移動及挪動成側躺的人,就是被告,是不是?)是。(問:你是在側躺的時候,被告的手指伸入你的陰道是不是?)是後來仰躺的時候。(問:你側躺的時候,被告有親你,還有作什麼動作?)把我腳放在他的大腿上,然後有跟我講話,那時候我的手擋在我跟他中間,他把我的手移開,然後後來就變成仰躺了。(問:你在側躺的時候,他有摸你的身體嗎?)那時候他的手有放在我的大腿上。(問:除了他的手放在你的大腿上,他有無摸你其他部位?)這我不太記得。」,而經本院提示A女之99年
4月21日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該筆錄記載A女陳稱:「本來我是側躺著,然後我感覺到那個人把我的腿抬到他的腰上,還叫我放輕鬆、不要緊張,一邊按我的胸部和下體,我想告訴他不要這樣做,但是我卻沒辦法發出聲音,但是我有用手要去推開他,但沒什麼力氣。他還有親我,並且把他的舌頭伸進我嘴巴裡,但是我很努力閉著嘴巴不讓他的舌頭伸進來。接著他把我轉成仰躺,棉被也覺得被掀開,我本來是閉著眼睛,他把我轉成仰躺的姿勢時我有張開眼睛看一下,看到對我做這些事情的人是鄭富沅,...後來他把我上半身的衣服拉到肩上,...他還把我的褲子和內褲都脫掉,然後我覺得他用手指侵入我的下體...接著我又感覺到有東西在我下體進進出出的感覺,因為很痛所以我有大聲叫出來。...」等語(偵查卷第8頁反面),對此,A女證稱其間詳細過程現已不復記憶,然伊於警詢中所述被告當晚將伊身軀轉為「側躺」時被告曾撫摸伊胸部、下體及親吻伊嘴巴,及伊於身軀被轉成仰躺時,曾看見該人正係被告等情,確屬事實,並稱:「(問:你是在側躺的時候,還是被告把你轉成仰躺的時候,才看清楚對你作這些事情的人是鄭富沅?)當我側躺的時候,是有看到那個人【指被告】,可是以看清楚來說,是仰躺的時候,因為側躺的時候,他靠我很近,所以有聽到聲音才覺得是他,可是以看清楚來說,是仰躺的時候。」等語。復證稱:「(問:你99年4月18日當晚被鄭富沅性侵害過程中,你有大聲叫出聲音嗎?)我有叫出聲音,可是沒有很大聲。」等語,惟A女上揭警詢筆錄則記載A女 陳述伊 當時有「大聲叫出來」,對此,A女雖不否認於警詢時確如是陳述,然又證稱:「我是覺得我有大聲叫出來,就是我有試著用力大聲叫出來,但是聲音沒有很大聲。(問:你是說你在警局中稱『我有大聲叫出來』,是指你有試著大聲叫出來,但是沒有很大聲?)是。」等語。並稱:「(問:99年4月18日晚上,鄭富沅有無舔你的下體?)有。
(99年4月18日當天晚上,你有無看到鄭富沅的陰莖?)沒有。」等語,既如此,A女何有上述之當晚曾感覺被告在「頂」伊下體,對此,A女則證稱:「(問:你為何會有這樣的感覺?)因為他的手在我的腳上,他在頂的時候有感覺到疼痛,所以我才會覺得不是用手,而是用下體。...那時候一開始的感覺是很疼痛,痛完的之候就覺得有異物入侵的感覺。(問:99年4月18日當天晚上,鄭富沅的手指有無進入你的陰道?)有。(問:他的手指有進進出出的動作嗎?)有。(問:你說你感覺他的下體在頂你的下體,他在頂你的動作也有進進出出的動作嗎?)有。」、「(問:99年4月19日當天,你說你有被你爸爸打一巴掌,是打在你臉上嗎?)是。(問:除了那一巴掌之外,你父母有無打你?)沒有。(問:你被你爸爸打一巴掌,你有無受傷?)沒有。(問:你那天你爸爸把你打醒的時候,你跟你父母之間有爭吵嗎?)沒有。(問:你父母之間有無爭吵?)沒有。」等語(本院卷第76頁反面至第80頁)。
㈦依A女上開證述,伊於99年4月18日前往被告位於坪林之
家中,下午及晚上均曾由被告施作民俗療法,4月18日晚間被告以改善體質為由,自瓶中倒出藥酒給伊喝了4杯,伊喝了之後便感覺暈暈熱熱,而欲休息,但不知係何人要伊至和室就寢,伊見A母亦在和室,便至和室欲與A母共寢,當時A母已躺在和室進門的最右側,A女便以頭部朝外、腳朝內之姿態仰躺在A母左側,被告則仍與A父在客廳,之後不知何時,伊突然感覺有人將其雙手由伊雙手手臂之腋下處穿過去,將伊原本仰躺之身軀拖至和室左側而轉成向左側躺,伊稍有看見該人正係被告,並將伊腿部置其身上,此時伊雖稍有意識,且因甚為害怕嘗試以手擋住推開,但因身軀毫無力氣而無法反抗,欲大聲喊叫亦無聲音,此時被告輕聲要伊「不要緊張」、「放輕鬆」,並親吻伊嘴巴、撫摸伊胸部及下體,復將伊翻身轉成仰躺,伊此時即清楚看見該人正係被告,被告旋撩起伊上衣並褪去伊褲子,又親吻伊嘴巴、脖子、胸部及舔伊陰部下體,復撫摸伊胸部、腿部及臉部,又感覺被告以手撫摸並以手指插入伊陰道內反覆抽動致有疼痛感,復感覺被告起身,將雙手放在伊大腿上,此時伊雖未看見被告陰莖,但感覺被告係以下體頂撞插入伊陰道內來回抽動。不久被告穿回伊衣褲,伊即沉沉睡去不省人事。直至4月19日上午醒來,伊因甚為害怕且恐遭父母及他人知悉此事,又不欲父母發覺伊神情有異,故佯裝無事而未提起前晚之事,然又不知父母何時要離去,不得已乃隨之繼續留在被告住處。4月19日當晚被告返家後復曾對 伊施 作推拿之民俗療法,並對伊表示前晚之事係在為伊「補氣」,且不能對父母及任何他人提起否則將「破功」,嗣被告及伊父在客廳茶几處共飲藥酒並聊天,被告又拿1杯藥酒給伊喝,伊雖憶及前晚經歷故不願飲下,但因擔憂倘過於激烈拒絕恐遭父母察覺有異,故終未加抵抗而飲下該杯藥酒,伊旋感頭暈目眩,而搖搖晃晃走回和室並躺在前晚位置,斯時伊雖知悉母親在和室內「敷石頭」,亦聽聞伊父及被告嗣後進出和室之聲音,但全身已毫無力氣,旋沉沉睡去而完全不省人事,不知何時則因聽見伊父、母與被告及鄭瑞之爭吵聲醒來,猛然發現自己上衣已被掀起、褲子遭褪去而全身赤裸,伊父亦拍打伊一巴掌欲叫醒伊,但伊仍全身癱軟無力,伊父乃迅速將伊揹離該處駕車返家,直至20日近中午時分,伊方逐漸甦醒並起身梳洗。
㈧證人A父於本院中證稱:「(問:99年4月17日你跟你太
太有無去鄭富沅住處作民俗療法?)有。(問:99年4月18日A女有去鄭富沅家接受民俗療法嗎?)有。...(問:你99年4月17日你與你太太去鄭富沅家的時候,有預料要在他家過夜嗎?)有。...我預計一、二天。(問:A女於99年4月18日去鄭富沅家,他接受如何民俗療法?)石頭熱敷。...還有一些藥酒來促進血液循環。...(問:他在哪裡熱敷?)和室。(問:你女兒作石頭熱敷的時候,你太太有沒有做民俗療法?)用石頭熱敷。(問:他在鄭富沅家中何處熱敷?)和室。(問:所以98年4月18日晚上,你太太及你女兒都有在和室裡面作石頭熱敷的民俗療法嗎?)是。(問:99年4月18日晚上你太太及你女兒接受石頭熱敷的時候,你在做什麼?)跟鄭富沅在那邊泡茶跟喝酒。...【喝】藥酒。」、「(問:99年4月18日晚上,A女做完民俗療法之後,有與你們一起喝藥酒嗎?)他【被告】說氣血循環要喝1杯,我女兒本來不喝酒的,所以他說1杯,我想說一點點而已,而且山上比較冷,所以我就沒有意見。(問:A女喝藥酒,是在他作民俗療法之前還是之後?)好像是要睡覺以前,應該是【作民俗療法】之後。...本來是我跟鄭富沅在喝,他說女人喝一杯沒關係,我就沒有意見,是鄭富沅建議的。...我不知道鄭富沅給他喝幾杯,我沒有問他,我有看到他【A女】喝一小杯。...【A女】喝藥酒以後,好像有在和室用熱敷。」、「(問:你女兒在和室要就寢的時候,你有去睡覺嗎?)沒有,我還是在泡茶看電視。(問:99年4月18日晚上你跟何人一起睡?)跟鄭富沅的媽媽睡覺。(問:是誰提議你去跟鄭富沅的媽媽睡覺?)鄭富沅。(問:你是99年4月18日晚上要睡覺的時候,鄭富沅才提議你去跟鄭富沅的媽媽一起睡嗎?)是。(問:晚上你女兒喝完藥酒去和室熱敷之後,你女兒還有走出房間嗎?)沒有。...(問:你女兒喝完藥酒之後,去和室休息的時候,你太太在何處?)在和室。」、「【A女】是在桌子那裡喝的。」、「(問:鄭富沅他們的房子,有幾間房間?)有兩個房間,和室是他睡的,另一間是他母親睡的。(問:這兩間房間相隔多遠?)差不多三公尺多。(問:你99年
4月18日晚上去鄭瑞房間睡覺有關門嗎?)有。(問:4月18日晚上你就寢之後有覺得怪異的情形嗎?)第一天我沒有覺得。」等語(本院卷第83頁至第86頁反面)。至4月19日晚間之情形,A父則證稱:「(問:99年4月19日你們是否留在鄭富沅家繼續接受民俗療法?)有,他【被告】到晚上10時回來才做的。(問:99年4月19日白天,你有無覺得你女兒有不一樣的狀況?)我看A女一直睡到中午才起來,因為我是在『宮』【按即『乾元宮』】那邊整理東西,我沒有問A女發生什麼事情。...(問:你女兒有接受民俗療法嗎?)有,就是石頭熱敷。(問:你太太有接受民俗療法嗎?)有。...(問:你女兒99年4月19日晚上有喝藥酒嗎?)有喝1杯。...被告說氣血循環,喝一小杯沒關係,我也覺得沒關係。...(問:是何人倒給他喝的?)鄭富沅。(問:你女兒喝了藥酒之後,過了多久去睡覺?)差不多11時多去睡覺。(問:你女兒是在何處喝藥酒的?)也是桌子那邊,在和室前面有個辦公桌,都在那邊看電視聊天。(問:你女兒喝藥酒的時候,你有在旁邊嗎?)有。(問:你女兒喝完藥酒之後,你有無覺得你女兒有什麼不一樣?)我沒有覺得有什麼不一樣。...他就在和室裡面作民俗療法,在裡面要睡覺。(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女兒喝完藥酒之後,有回和室之後作民俗療法?)是,被告的意思是說,作完了就直接休息。...(問:鄭富沅有無拿1杯藥酒進去和室給你女兒喝?)我不曉得,我看A女頂多只有喝1小杯,被告有無再拿給A女,我就沒有注意到。...(問:99年4月19日晚上,你在茶几那邊有看電視嗎?)有。(問:A女進去和室睡覺之後,隔了多久你才準備要睡覺?)鄭富沅說1點以前要睡覺,我女兒差不多11時多去睡,差不多1點的時候,鄭富沅說不要聊天了,要去睡了。...(問:你與鄭富沅是同時去睡覺,還是有先有後?)他先去睡。..(問:
鄭富沅去睡了隔了多久,你才關燈要去睡覺?)差不多十幾分鐘。...(問:你女兒喝完藥酒去和室休息的時候,他是睡在什麼位置?)進門的右邊。...最右邊的牆壁是我太太睡的,再來是我女兒。」等語(本院卷第86頁反面至第88頁反面);復證稱:「我本來要去鄭瑞房間睡覺,後來我把電燈關掉,我看和室太暗了,我就要拿小夜燈給我太太,我要從和室右邊的門給我的太太小夜燈,中間的門他們都從裡面關起來,我太太睡在和室右邊的門那邊,我就去把和室右邊的門打開,我看到我女兒沒有睡在我太太旁邊,而是被鄭富沅拖去和室左邊了,我就叫醒我太太給我開門,然後我就把棉被掀開,我就看到鄭富沅把我女兒的衣服脫到脖子,脫光衣服,剩下一件衣服掛在脖子上面而已。」、「我本來要開門拿小夜燈給我太太,但是中間的門打不開,我就想奇怪為何打不開,結果和室右邊的門沒有鎖,我就對A母說,小夜燈插著比較不會暗,當時我就覺得我的女兒為何沒有睡在我太太旁邊,為何會睡在鄭富沅的旁邊,然後我就去敲門,我太太來給我開門,我當時在外面看到為何我的女兒會被鄭富沅拉去他旁邊睡覺,我很生氣,我就叫我女兒,但是我女兒都叫不醒,我棉被給他拉開的時候,我女兒剩下1件衣服掛在脖子上面。
(問:所以你棉被掀開的時候,A女內衣、內褲都沒有穿,只有1件衣服掛在脖子上面嗎?)是。...後來我就叫我的女兒,但是叫不醒。...鄭富沅躲在棉被裡面,然後我給他掀開,他就起來,我很生氣,我就叫我的女兒,我要把他帶走。因為我的女兒叫不醒,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只喝1杯酒就叫不醒。我要回家的時候,我叫我太太把
A女衣服穿好,是我把A女揹上車的,我就把A女揹回家去,第二天我到中港派出所問,派出所說要我帶我女兒去檢驗。(問:你說棉被掀開的時候,當時你女兒沒有穿衣服,當時你女兒的衣服在何處?)被鄭富沅壓著。...因為我叫我太太找我女兒的衣服,好像是內褲被鄭富沅坐著,我太太找不到。(問:最後是如何找到內褲的?)被鄭富沅身體壓著。(問:當時鄭富沅是坐著、站著還是躺著?)躺著坐起來,內褲被他壓著。...(問:你女兒99年
4月19日晚上就寢時穿什麼?)好像運動衫類的。...(問:你女兒下半身褲子或是裙子是在何處發現?)都是鄭富沅坐著,鄭富沅說沒有怎麼樣,我叫我太太去找我女兒的衣服,趕快穿起來,結果我太太找都找沒有,衣服褲子都被他坐著。」、「(問:後來你跟鄭富沅爭吵的時候,鄭瑞有出現嗎?)有,鄭瑞說你【被告】作這樣的事情,對人家怎麼交代。(問:鄭瑞是在何時出現的?)發現我在大吵的時候,吵得他起來看為何在爭吵,我就說這是你兒子做的下賤的事情。...我叫我太太起來,要找出我女兒的衣服給他穿,我當時很生氣,我說話就很大聲。(問:你當時說什麼?)我用不好聽的話罵鄭富沅。(問:鄭富沅有回應什麼?)他說『沒有,沒有,我沒有怎麼樣』。(問:在你開車載A女回家的時候,他的狀態如何?)都沒有醒。...我女兒有吐到我車上,回到新莊的時候,我還揹他上五樓,我看他好像都不省人事。(問:你女兒回到家中的時狀態還是昏迷的樣子嗎?)是。(問:他何時才恢復意識?)他到中午的時候才起來。到中午的時候,我去中港派出所問我要告鄭富沅要去哪裡報案。...(問:你去中港派出所報案的時候,你女兒清醒了嗎?)他還沒有清醒。警察說我女兒清醒後要去亞東醫院驗一下。...(問:你去報案的時候是幾點?)早上差不多九時至十時的時候,中港派出所的警員叫我要去坪林報案,他說去報案之前要去亞東醫院檢驗。」等語(本院卷第88頁反面至第91頁)。
㈨經辯護人反詰問時,A父證稱:「(問:你是99年4月17
日跟你太太去鄭富沅家,為何你女兒是99年4月18日去鄭富沅家?)因為鄭富沅說我的女兒身體比較冷,來做一下很不錯,我是沒有意見,反正我女兒沒有要去哪裡,來做一下,保健一下也沒有關係。」、「(問:你跟鄭富沅在99年4月18日喝酒,你有無將你自己帶去他家的藥酒拿出來喝?)都有。有他的也有我的。...(問:99年4月17日你和你太太睡在哪個房間?)第一天在和室睡。...(問:鄭富沅在嗎?)有。(問:在99年4月17日之前,你多久去鄭富沅家一次?)不一定,有時候一週,有時候一個月。(問:都有在他家過夜嗎?)都在『乾元宮』過夜。...大部分我們都是在宮那邊睡,那邊有地方睡,我們很少在和室睡。」、「(問:99年4月18日A女來了之後,為何你們會想要在和室裡面睡?)鄭富沅提議的,他說我的陽剛氣比較重,叫我去跟他母親睡,我本來有跟他母親聊天,他這樣提議,我就沒有亂想什麼。(問:你女兒為何會在和室裡面睡?)鄭富沅提議的。...我們本來三個【即A父、A母及A女】要睡和室,然後被告說要我去跟他母親睡,他說我陽剛氣比較重,跟他母親睡比較好。」、「(問:你在99年4月19日晚上你拿小夜燈要去和室,叫你太太開門後,你把棉被掀開,你女兒還有一件衣服在身上嗎?)脖子上面。...脖子下面全部脫光光,剩下一件衣服在脖子上面。」;又稱:「(問:你進去之後有無打你女兒?)我幹嘛打他,我叫醒他,叫不醒我就很生氣了,我就叫我太太把他的衣服穿起來。...(問:你用何方式叫他醒來?)我叫他的名字,但是叫不醒,我自己也想不透為何喝一杯酒會叫他不醒。(問:你把你女兒揹回家以後,有無再叫他?)有,但是叫不醒。」等語(本院卷第91頁反面至第94頁反面)。經本院訊問時,A父證稱:「(問:99年4月17日那天,是否你與太太去鄭富沅家?)是。(問:你說99年4月17日有帶兩瓶酒,那是什麼酒?)是人家送的藥酒,我想說我去鄭富沅那裡有喝他的酒,我是帶一瓶去補償他。...(問:是什麼藥酒?)我不知道。」、「(問:你說在99年4月19日晚上,因為和室那邊太暗,你要拿夜燈給你太太,除了這個原因之外,有無其他原因要去和室嗎?)沒有。(問:你當時有覺得和室有什麼不對勁嗎?)我聽到和室地板有聲音,但是太暗,我才去找夜燈給他們用。(問:你剛剛說,你要拿小夜燈給你太太的時候,發現和室中間的門打不開,所以才從你太太躺著右邊的門拿小夜燈給你太太,是不是?)是。(問:你打開門的時候,有無聽到什麼聲音?)沒有,我打開門覺得奇怪,為何我女兒沒有睡在我太太的旁邊。(問:你有很大聲叫你太太嗎?)有,因為他好像有吃安眠藥很難叫醒。...(問:你沒有聽到什麼聲音嗎?)沒有。(問:既然你和室側門可以打開,為何你不直接從側門進去,要叫你太太把門打開?)因為和室的側門被那三張椅子的椅背擋住。(問:所以你太太打開門就進去和室嗎?)我沒有進去,我站在門口。(問:是何人掀開你女兒及鄭富沅的被子?)我。(問:你沒有進去和室掀開棉被嗎?)沒有,我伸手就可以把棉被掀開了。(問:你打開和室中間門的時候,你女兒及鄭富沅躺在何處?)躺在進門的左側,我女兒是第一個,鄭富沅也是在棉被裡面裝睡。...【A女】是進門門口的第一位。(問:所以靠牆的是鄭富沅嗎?)是。(問:所以他們的頭都是朝向和室的門,是不是?)是。(問:為何你想到要掀棉被?)因為我女兒本來應該要睡在我太太的旁邊,但是我拿小夜燈的時候沒有,所以我覺得很奇怪,因為一個女生不會自己過去找他。...(問:你有叫醒鄭富沅嗎?)我叫我女兒。...我是叫我女兒起來。...(問:鄭富沅後來有醒過來嗎?)有,他有起來,因為我叫我太太幫我女兒穿衣服要走了。(問:他起來之後,他的人是站起來還是坐著?)整個人站起來。(問:他站起來之後,你有無跟他講話?)有。...他一直說他沒有怎麼樣。」、「(問:你說99年4月17日當時,你與你太太到鄭富沅家的時候,你們打算有要停留一、二天,當時你與你太太有準備換洗衣服嗎?)因為以前都有帶衣服過去。...我們有放衣服在山上。...以前的衣服有留在那邊可以換。(問:你女兒99年4月18日到坪林去,他有無準備換洗衣服?)我不知道,他自己會帶衣服。...(問:你女兒99年4月18日、99年4月19日是否在鄭富沅家過了兩個晚上?)是。(問:這兩個晚上他是否有洗澡?)都有洗澡。...(問:你是否知道他這兩天洗澡有用誰的內衣褲?)我不知道。(問:你自己的內衣褲會不會放在鄭富沅家,下次來可以繼續穿?)會。(問:你太太是否會將他的內衣褲放在鄭富沅家,下次來可以繼續穿?)也會。(問:你跟你太太留在鄭富沅家的內衣褲,是你自己洗完留在那邊,還是就放在那邊,由鄭富沅他家家人洗?)...,他媽媽都會放在一起洗,有時候我太太也會拿大家的衣服去洗。(問:你為何會知道他媽媽會做這樣的清洗動作?)從以前他媽媽、宮主,還有我及我太太就是這樣作。」等語(本院卷第94頁反面至第98頁反面)。
㈩依A父上開證詞,其與A母於99年4月17日先至被告住處
,預計過夜一至二日,二人當晚均接受被告施作民俗療法,並與被告共睡在和室。A女則於翌日即4月18日前來,當晚A女及A母均由被告在和室內施作「石頭熱敷」之民俗療法,其則與被告在和室前之客廳泡茶及喝藥酒,嗣被告提及為使A女「氣血循環」,故提議A女亦可飲用藥酒,其認為山上較冷且淺酌無礙故未反對,A女飲用後旋至和室「熱敷」,其仍與被告在客廳喝酒聊天,當晚A女即與A母在和室就寢,其本欲與A女、A母一同睡於和室,但因被告告稱其「陽剛氣較重」,與渠母睡一間較好,其不疑有他,便與鄭瑞同睡鄭瑞房內,然當晚並未聽聞任何異狀,翌日即19日A女起床後,其亦未察覺任何不尋常處。4月19日當晚其三人繼續留在被告住處,被告則於當晚
10時許返家,再為A女及A母施作「石頭熱敷」之民俗療法,被告又提議A女飲用藥酒促進「氣血循環」,其未加反對,被告遂倒1杯藥酒給A女飲下,A女飲畢又至和室內施作民俗療法,並於晚間11時許在和室就寢,其則與被告繼續在客廳茶几處看電視聊天,迄20日之凌晨1時許,被告起身至和室就寢,10餘分鐘後其亦至鄭瑞房內就寢,嗣因恐和室太暗,欲拿小夜燈給A母,惟發現和室中間門已上鎖,其便至和室右側開啟右側門出聲叫起A母,竟見A女未睡在A母身邊,反睡至位於和室左側之被告身旁,驚覺有異,乃要A女起身開啟中間門,其即將A女棉被掀開,竟見A女上身衣服已被掀至脖子處,下半身則赤裸全無衣物,且A女均叫不醒,其即辱罵被告,被告則立即起身表示「沒有,我沒有怎麼樣」並不斷辯解,鄭瑞前來見狀後亦指責被告應「對人家怎麼交待」,其即要A母將
A女衣物穿起,旋背起A女駕車返家,A女則持續昏迷不醒,直至20日中午時分方逐漸甦醒,其則至派出所詢問如何報案,經員警告知應先至醫院驗傷,其遂帶同A女前往亞東醫院驗傷。
A母於本院中則證稱:「(問:99年4月17日你與A父有
無去鄭富沅位於坪林水德村東坑5號的住處?)有。...要做一些推拿、醫療。(問:這次你們預定要住幾天?)沒有預定。(問:有預定過夜嗎?)有。(問:99年4月17日隔天,你女兒有無去鄭富沅家中?)那天A女自己有坐車去。...因為鄭富沅叫A父叫A女去那邊,說A女手腳冰冷要作醫療。(問:你女兒有帶換洗衣物去嗎?)他本來沒有預定,沒有帶,但是我有多帶一些褲子,他去的時候,是去我那邊拿的。(問:所以你女兒在鄭富沅家,住了兩天,他換洗的內衣褲都是你給他的?)我帶很多件,我沒有穿這麼多,剩下的給他穿。(問:99年4月18日晚上你女兒有無接受鄭富沅的民俗療法?)有。(問:你有無接受鄭富沅的民俗療法?)有。...(問:99年4月18日晚上你睡在哪個房間?)和室。(問:你睡覺的時候,你女兒睡了嗎?)還沒有。...我先去睡,鄭富沅在旁邊說A女手腳冰冷,要喝一些藥酒,我當時還沒有睡著。
(問:你有看到你女兒喝多少藥酒嗎?)我看到好像有1杯、2杯,我就沒有管他就去睡了。(問:你睡前有吃安眠藥嗎?)有,1顆。(問:你就寢後,你知道你女兒什麼時候睡覺嗎?)我睡著,我不知道。...我知道我女兒有在我旁邊作醫療,我睡著後,我就不知道他睡在哪邊了。(問:你99年4月18日晚上睡覺的時候,有覺得什麼異樣嗎?)我沒有覺得不對勁。(問:你99年4月19日早上醒來的時候,你女兒有睡在你旁邊嗎?)沒有。(問:你起床的時候,你女兒還在睡嗎?)有。(問:他睡在什麼位置?)我旁邊的旁邊。...我當時覺得怪怪的,我問他你在做什麼,為什麼都不吃飯,他看起來就無精打彩,都不吃飯,我就問他是否是酒醉很痛苦,他都沒有回答我。
(問:你有問你女兒為何睡覺的位置會改變嗎?)沒有。...(問:鄭富沅18日晚上睡在哪個房間?)好像跟我們一樣睡和室,睡在左邊。(問:你99年4月19日起床後發現你女兒睡在你旁邊的旁邊,是睡在鄭富沅的旁邊嗎?)鄭富沅旁邊是A女,再來中間有門,再來是我。...那天【4月19日】早上,我有跟鄭瑞說奇怪,我女兒怎麼沒有睡在我旁邊,怪怪的。...鄭瑞說不要跟他爸爸說。...鄭瑞說跟他爸爸說,他爸爸會很生氣。」等語(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1頁)。至4月19日當晚至20日凌晨之情形,
A母則證稱:「(問:99年4月19日晚上你跟你女兒有接受民俗療法嗎?)有。...跟18日晚上一樣。(問:19日你去就寢的時候,你有吃安眠藥嗎?)有吃1顆。(問:
你要睡覺的時候,你女兒有在和室嗎?)我先做完,後來換A女作民俗療法。我在11時或12時就寢,我就睡著了,當時A女在和室作民俗療法,我就先睡,到了12時、1時的時候我聽到我先生叫我,我就起來開門。...(問:你要睡覺的時候,你女兒也在和室接受民俗療法,A父及鄭富沅在何處?)他們在客廳。(問:99年4月19日A父叫你,接下來情形如何?)我睡到一半,A父要拿小夜燈給我,結果他打不開和室的門,和室的門裡面被鎖住,我就起來開門,開門A父就進來了,進來後A父就把棉被掀起來,我當時一看,覺得A女怎麼會什麼都沒有穿,衣服被拉到脖子上,A父說怎麼會這樣,鄭富沅說沒怎樣,如果沒有怎樣怎麼會沒有穿褲子,我又叫我女兒起來,但是叫不起來,A父說要趕快把褲子穿起來,因為外褲及內褲都脫掉。(問:你先生叫你,要拿夜燈進來的時候,他的音量如何?)小小聲。...我睡得半醒,所以我有聽到他用門的聲音,也有聽到他的叫聲。(問:你先生拿夜燈給你的時候,除了叫你之外,還有無做什麼動作?)他有在那邊用門。...敲門。(問:你起來幫你先生開門的時候,你沒有發現你女兒沒有在你旁邊嗎?)我起來的時候,先幫他開門,走過去有看到我女兒沒有睡在我旁邊。(問:你先生掀開棉被發現你女兒沒有穿衣服,你女兒的衣服在何處發現的?)在鄭富沅屁股下。(問:你剛剛說,你叫你女兒都叫不起來,你是如何叫你女兒的?)我叫他的名字,他都沒有反應。..我就用手把他搖一搖,他都沒有反應。(問:你先生看到你女兒沒有穿衣服的情形,他跟鄭富沅有沒有什麼對話?)我先生說怎麼沒有穿褲子,鄭富沅說沒怎樣,我先生說把他穿一穿。...他爸爸說我們回家,就把我女兒揹去車上。(問:從你們離開鄭富沅,到回你們家的過程中,你女兒都昏迷不醒嗎?)對,到家裡都不醒,到家樓下也叫不醒,我先生就把他揹回五樓。(問:當時鄭瑞有出現嗎?)有。...他對被告說,你這樣子怎麼向他父母親交代。」等語(本院卷第101頁至第
103頁)。經辯護人反詰問時,A母證稱:「(問:99年
4月18日你是先去和室睡覺嗎?)是。(問:後來你女兒進去的時候,你知道嗎?)我睡著了。(問:鄭富沅進去睡覺的時候,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問:99年4月19日上午是何人最先起來?)我起來的時候,就剩下我及我女兒。..(問:你這兩天都有吃安眠藥?)是,有吃1顆。(問:你平常都有吃安眠藥嗎?)睡不著我會吃1顆,我換床的話,會比較睡不著。」等語(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3頁反面)。經本院訊問時,A母證稱:「(問:99年4月19日晚上,你先生把你叫醒之後,並把棉被掀開之後發現你女兒都沒有穿衣服,是何人幫他穿衣服?)我。(問:你先生有無試著要叫醒你女兒?)有,但是叫不醒。(問:他是用何方式叫你女兒?)用嘴巴叫。(問:他有無以打你女兒的臉頰的方式叫你女兒起床?)沒有。(問:掀棉被是你先生掀的,是不是?)是。(問:掀開棉被的狀況你是否看到?)有。(問:當時你女兒及鄭富沅都躺在地板上,是否如此?)是。(問:棉被掀起來的時候,你當時看到是何人躺在牆壁的旁邊?)鄭富沅。...棉被掀開的時候,他眼睛是張開的。(問:掀開之後鄭富沅有何反應?)站起來。...當時他先開口,我先生說為什麼會這樣,鄭富沅站起來說沒有怎樣啊。(問:鄭富沅在說沒怎樣的時候,他的態度為何?)感覺好像平常這樣,他就說沒怎樣啊。(問:你當場有無跟鄭富沅吵架?)沒有。...我想說大家認識這麼久,像是好朋友,又像是一家人,他怎麼會這樣做。...(問:你說掀開棉被的時候,有看到鄭富沅及你女兒躺在地板上,他們的頭朝向何處?)都一樣,朝和室的門。(問:99年4月19日晚上你被你先生叫醒,到你先生把棉被掀開這段過程,你有無聽到那個棉被有發出什麼聲音?)我沒有聽到。」等語(本院卷第104頁至第106頁)。
依A母上開證詞,伊與A父於4月17日先至被告住處並由
被告施作民俗療法,A女則於翌日即4月18日前來,當晚伊與A女亦分別由被告施作民俗療法,伊因不易入睡,故至和室就寢前曾先服下1顆安眠藥,嗣曾聽聞被告向A女表示應喝些許藥酒,伊亦看到A女喝下1至2杯藥酒,且在伊旁邊進行民俗療法,嗣伊即睡去而未察覺任何異狀,僅知伊係睡在和室入門之最右側,A女睡在伊左側旁,被告則睡在和室入門最左側,但19日上午醒來時竟發現A女睡在被告身邊而稍覺有異,但詢問A女未獲解釋。至19日當晚伊及A女再由被告施作民俗療法,伊先作完後,便在晚間11時至12時左右至和室就寢,A女則在和室繼續施作,被告及A父則在客廳聊天,嗣於20日凌晨12時或1時左右,伊聽見A父至和室右側叫醒伊表示欲遞送小夜燈,並要伊起身開啟和室中間門,伊開啟後A父即進門同時掀開
A女棉被,此時伊目睹A女上衣已被掀至脖子處,下半身亦赤裸全無衣物,A父質問何以如此,A女身旁之被告則立即起身表示「沒怎樣」等語,伊不斷叫A女名字及搖晃
A女,A女均無反應,鄭瑞前來發現此情亦質問被告將如何向A父A母交代,A父即要伊將A女衣物穿好,旋立刻將A女揹離該處駕車返家,其間A女始終昏迷不醒,直至20日中午方逐漸甦醒。
依A女上揭證詞,伊於99年4月19日晚間就寢前喝下被告
所倒藥酒後即感覺頭暈目眩全身無力,搖搖晃晃進入和室後隨即躺在和室右側A母身旁沉沉睡去不省人事,嗣因聽見A父、A母與被告爭吵聲而稍回復意識,猛然發現自己全身赤裸,但根本無力起身,終為A父揹離該處返家,直至20日中午始逐漸甦醒。A父及A母亦均證稱於4月20日凌晨1時許,當A父前來和室掀起A女棉被後,不論A父、A母如何呼叫,A女均無反應,不得已方由A母將A女衣物穿起,再由A父將伊揹離該處返家,直至20日中午A女方逐漸甦醒。另被告亦供稱伊起來時,看見A女睡在靠近門中間,A女當晚係由A父「揹離」、而非自行起身離開該處(本院卷第166頁反面以下)。依此可見,雖不能斷定A女之精神或意識狀態曾遭藥劑抑制影響,然可確定者,乃A女於4月19日晚間飲用藥酒後沉沉睡去後,至4月20日凌晨1時許離開被告住處之間,A女之意識均陷於不省人事狀態,且係至20日中午方逐漸甦醒。再依A女證稱伊經A父掀開所覆棉被而稍回復意識之際,竟見自己全身赤裸躺在被告身旁,及A父證稱其於4月20日凌晨1時許被告進入和室就寢後之10餘分鐘後,起身前往和室欲遞送小夜燈時,竟見A女躺在和室左側之被告身邊、而非和室右側之A母身旁,及A父、A母均證稱經A父掀開A女所覆棉被時,均目睹A女上衣已經掀起至脖子處而裸露胸部,下半身亦赤裸未著內外褲等諸般情狀,復參以A女於
4月20日返家後之下午3時20分即至亞東紀念醫院驗傷時,將伊於20日凌晨離開被告住處時所著之紫色內褲送驗,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就該內褲褲底內層處,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呈弱陽性反應,以顯微鏡檢測未發現精子細胞,然經萃取DNA檢測,人類DNA及男性Y染色體DNA定量結果,為男女DNA混合,再經以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檢測,結果與被告之Y染色體DNA-STR型別相符,研判此DNA來自被告或與其具有相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此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月1日刑醫字第0990059814號鑑定書所載及該局99年7月5日刑醫字第0990085114號函所附該紫色內褲照片1張可稽,亦即,A女於4月20日凌晨離開被告住處時所著此紫色內褲之褲底內層處,竟留存被告與A女混合之DNA。綜此各證據資料交互勾稽,足見被告於4月20日凌晨1時許進入和室後,即在A女喪失意識之不省人事狀態下,先將A女移至和室左側自己身旁,再將A女所著上衣往上掀至脖子處而裸露胸部,復褪去A女所著之內外褲而露出下體,此時不期A父前來遞送小夜燈,並於稍開和室右側門欲叫醒A母之際,發現A女竟未在A母身邊,反緊鄰被告身旁熟睡,故覺有異,乃要A母起身打開中間門,此時被告見事跡即將敗露,然不及將A女衣褲穿起,更無時間將A女搬回原躺臥之和室左側位置,無計可施之下,僅能任由A女全身赤裸躺臥自己身邊,自忖佯裝無事發生,縱人贓俱獲亦能辯稱一切與己無關,此情至堪認定。而上揭內政部警政署之鑑定固無從確定留存於A女內褲褲底內層之被告DNA係來自被告身體何部位,然既為被告之DNA,當能推知此應係被告褪去A女衣褲後,以自己身體某處接觸A女陰部而其自身DNA轉移至A女陰部,再經A女穿上該條紫色內褲後,因伊陰部與該內褲底層接觸之故,而將A女自己及被告之DNA轉移至該內褲底層,換言之,被告確曾以其身體碰觸A女陰部。而被告係乘A女陷於無意識之不省人事狀態之際,將之拖至自己身旁,復盡褪A女身著衣物而露出私密之乳房及陰部,可見其碰觸A女下體陰部之目的無他,正係因見A女已於酒後沉沉睡去而陷於無意識不知反抗之際,欲乘此機會恣意撫摸A女身體而行滿足一己性慾之猥褻行為,至堪認定。又被告褪去A女內外褲,並將A女上衣上掀至脖子處,固不無可能本於欲對A女性交之意而為,然上揭內政部警政署鑑定意見並無法明確認定此被告DNA是否為被告之精子細胞或來自被告何身體部位,已如前述,復乏明確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以陰莖或身體任何部位或以異物插入A女陰道之性交行為,是不能排除被告在對A女為撫摸陰部行為時,僅有猥褻A女犯意而無對A女性交故意之此等合理可能,是依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解釋之原則,此次僅能認定被告對A女為猥褻行為。
至A女於99年4月18日晚間至19日凌晨就寢後之情形,A
父及A母固未目擊或察覺有何等異狀,然依A女上揭證詞,伊當晚喝下被告所倒之數杯藥酒後,即感頭暈目眩而至和室右側睡在A母左方,嗣不知何時即感覺被告動手將伊拖拉至和室左側,並在伊全身無力反抗之情形下,掀起伊上衣並褪去伊褲子,復親吻伊嘴巴、脖子、胸部及舔伊陰部,再撫摸伊胸部、腿部及臉部,復先後以手指及陰莖插入A女陰道內來回抽動,完事後再將伊衣服穿起,伊則再次沉沉睡去不省人事直至天明。參以A母證稱4月19日上午醒來時,竟發現A女睡在被告身邊,而不在自己身邊,被告於本院中亦自承:「19日清晨我起床踩到A女的手,我當時就很納悶,當時A女為何會睡到我旁邊來。」等語(本院卷第20頁),可見A女確實未睡在自己母親身旁、反睡在被告身邊,此亦與A女證稱入睡後遭被告動手拉至和室左側之被告身旁之情節相符。再依卷附A女之亞東紀念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所示,A女於99年4月20日返家後之下午3時25分即至該院就診驗傷,經醫師診斷其陰道口之四點鐘方向有一1公分乘以0.5公分之表皮擦傷,九點鐘方向則有處女膜裂痕之傷害,此亦與A女證稱當夜遭被告先後以手指及下體插入陰部來回抽動之情形相符。復查,被告確曾於4月20日凌晨,乘A女酒後不省人事完全喪失意識之狀態下,先將A女自和室右側A母身旁拖至左側之自己身旁,再掀起伊上衣及褪去內外褲後撫摸陰部而為猥褻,此既屬事實而經認定如前,而以此般犯罪手法及經過觀之,均與A女上開證稱伊於4月18日夜間就寢後,在酒後意識不清無力抗拒之狀態下,先遭被告拖往和室左側,再遭被告掀起上衣、褪去內外褲後撫摸胸部、陰部,並遭被告先後以手指及陰莖插入陰道內性侵之手法及經過,甚為類同而顯然為固定之犯罪模式,可見A女所證4月18日就寢後之夜間遭被告性侵乙事應屬事實而非虛捏。再依被告於本院中自承:「(問:你99年
4月18日當天幾點就寢?)應該是12點多【即99年4月19日凌晨0時許】。」、「(問:你晚上12點多去哪裡睡覺?)我房間,和室。」等語(本院卷第163頁反面),綜上各節交互勾稽,可知A女於99年4月18日晚間進入和室就寢後即因所飲藥酒之酒精作用而陷於不省人事狀態,被告則於4月19日凌晨0時許進入和室後之某時,見A女已陷意識不清而不能抗拒,即乘此機會,先將A女自和室右側拖往左側自己身邊,並將A女上衣掀起、內外褲褪去,又親吻A女及撫摸伊胸部及陰部,復先後以手指及陰莖插入陰道來回抽動之方式而為性交,應堪認定。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中雖辯稱本案應係A父、A母為謀被
告之母鄭瑞之金錢及土地等權利不成,方故意設詞誣陷而來。惟依前所述,於本案發生前,A女、A父及A母一家人與被告及鄭瑞間來往密切,雙方甚有類同親人間之緊密感情,毫無仇怨可言,即A女、A父、A母主觀上根本無何誣陷被告於此重罪之動機。且查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從未提及與A女家人有何水火不容之仇怨,直至本院訊問時方稱:「(問:你為何會認為他們誣告?)...我覺得第一為了錢、土地、廟的權利,...因4月17日晚上,我媽媽說要賣房子,A父跟我媽媽聊天...我媽媽跟
A父說他有一棟房子可以賣,九百多萬,...A父知道我身上沒有錢,但是我媽媽有錢、有土地、在新店有房子,
A父是為了錢。...另外是土地,我們家有一百多甲土地,...我媽媽要過戶給我的有十幾甲土地,...但是A父知道這件事。另外廟【乾元宮】的部分,廟主要走,但是土地是我們獻出去的,我們獻出去的地是屬於公家的,大家可以使用,不可以使用的是我們自己的地,...我們家六代下來,已經管理廟二百多年,廟陸續有師父來管理廟,現在原本的師叔走了,...我只能聯想。」等語,又稱:「(問:你認為A父想要錢、土地及權利,為何他告你之後他可以獲得這些錢、土地及權利?)因為他可以恐嚇,案發時,他已經叫人來放話,要兩百萬,還有到處張貼寫這件事件的新聞。」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第161頁反面)。依被告所言,亦僅能證明A父知悉鄭瑞「有錢、有土地、有權利」而已,至關於A父究竟有何牟取上開「錢、土地、權利」之不良動機及舉措,或A父一家人究竟有何行為舉止顯露有此奪取其所述「錢、土地、權利」之徵象,被告始終語焉不詳,更無法清楚說明與A父、A母或
A女有何仇怨致渠等非必以此激烈手段設詞誣陷不可,且陷自己一家均於此誣告偽證之重罪風險而為此損人不利己之舉。更何況倘確有仇怨,為何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之初均未提及,而於本院訊問時始提出卻又含糊不清,可見此無非被告事後臨訟臆測而來,本不足採。至鄭瑞於本院中固亦證稱:「廟的土地本來是我爸爸的,後來過到我的名下,A父跟宮主想要在我的土地開卡拉OK,但是我不要,A父就罵我,還恐嚇我,說要好好修理我,而且還說不怕我兒子,還說要把我第二個兒子搞死【按被告為鄭瑞之四子】,我就跟A父說如果你沒有把我兒子搞死,你想要怎麼樣,A父就不說話了。」等語,又稱:「(問:A父、A母及A女與被告有無什麼仇恨或不愉快的地方?)沒有,被告是我第四個兒子,他從小就在台中、台北唸書。」等語(以上均見本院卷第132頁及第132頁反面)。
然查,就鄭瑞所言,雙方爭端之源由無非是否同意任由A父在渠土地上開設「卡拉OK」營利,以一般常理觀之,甚難想像A父竟會因此小營小利,即甘冒使自己及家人同陷誣告偽證之重責風險中,而夥同A女、A母共謀誣陷與之毫無怨隙之被告。況依鄭瑞所言,被告甚有直接向鄭瑞表示要「好好修理」 鄭瑞及 要把其二子「搞死」等語,倘確有此事此言,雙方關係必已非常惡劣、交惡甚深,則鄭瑞及被告又何有可能允諾A父、A母及A女一家至其住處拜訪及過夜數日,甚且再由被告為A女一家人免費施作民俗療法,復與A父共享自己珍藏之珍貴鹿茸酒之友善舉動;更遑論鄭瑞面對自己愛子遭追訴對A女性侵此一重大犯行之情形下,於檢察官偵查中竟從未提及此事,而其又為被告之母,值此情狀,主觀上當有為渠尋詞矯飾之強烈動機,綜此各情交互以觀,鄭瑞上開證詞並不可信。尤有甚者,倘本案確為A女、A父、A母三人處心積慮設計誣陷被告之陰謀,則A父盡可於A女到達之第一夜即4月18日晚間即設局佯稱A女遭被告性侵,為何捨此不為,反留自己妻女與被告共睡一室,又遲至A女留宿之第二夜晚間始誣陷被告,此情顯與事先已有設局誣陷之陰謀不同。綜此可見,A女、A父、A母主觀上毫無設詞誣陷被告之不良動機,反之,倘非確曾發生渠三人上揭證稱之情節,渠等絕無可能自陷誣告偽證之重罪風險而共謀串證誣陷被告,即渠三人上開證詞絕非虛構,至為可信。
被告之母鄭瑞於本院中復證稱:「(問:99年4月17日A女的父母有無去你家?)有。...他們夫妻兩人一起去。
(問:A女是何時去的?)A父聽到被告的女朋友要離開,所以A父就就在星期六打電話給A女,叫A女上來,所以A女就在星期天【4月18日】的時候上來。...(問:
99年4月18日A女來,他們家三個人在哪裡睡?)我的床舖有雙層,本來我安排一層他們母女睡,結果他們沒有去睡,我從我房間走出來,我想說怎麼這麼晚了,人去哪裡睡了,A父就告訴我,說他母女在和室睡,我就跟他父親說,這樣也好,你們三個人在和室睡在一起也好。」、「(問:A女來了之後,就是星期天那天,你看到什麼人在喝酒?)有,A父有喝,被告也有喝一小杯,但我沒有看到A女那天有喝酒。(問:99年4月19日那天早上你有無看到A女有何異狀?)沒有,都很正常。(問:A女當天睡到幾點起床?)早上十一時多才起床。(問:A母有無跟你說什麼?)有,星期一【4月19日】早上A母有問我說為何我女兒睡到旁邊去,我有去看,我去看的時候,A女還在睡,我就跟A母說,女孩子睡癖不好,滾到旁邊睡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然等A女起床,你自己問A女最清楚,吃完中餐後,我又問A母,是否有問A女,A母說我有問,但是A女告訴A母說他什麼都不知道,也沒有怎麼樣,之後就沒有說什麼,另外那天早上我有看到A父在翻被告的衣物,我就問A父說你在翻什麼東西,A父說他在找東西,我就沒有再說什麼。」、「(問:第一天【4月18日】晚上A女有無喝酒?)我沒有看到。」、「【4月19日晚間】A母先去睡,之後我看到A父倒酒給A女喝,我就從房間走出來,我就說女孩子喝什麼酒,難道不知道女孩子不可以喝酒嗎,A父就說A女身體不好,給他喝點補藥酒沒有關係。...(問:你有看到A父倒幾杯酒給A女喝?)我看到兩次,第一次倒酒的時候,我坐在我的房間看到,我看到倒第二次的時候,我就從房間走出來。(問:你有無看到被告倒酒給A女喝?)沒有。...(問:
A女過夜第二天晚上,A父跟被告在喝酒,喝完酒之後被告作什麼事情?)被告就去和室睡,A女睡一邊,被告睡另一邊。」等語,又稱:「(問:A女在你家過夜第二天晚上【4月19日晚間】,當時你在做什麼?)A父先叫A女起來吃藥,A女吃完藥之後,A父就拿藥也要叫我吃,我看藥之後,並不是我的藥,我跟A父說,這不是我的藥,為何要我吃,吃死怎麼辦,A父說沒錯,這是你的藥,我想說吃就吃,死了也沒有關係,所以我就把藥放到嘴裡,但我沒有吞下去,只有含在嘴裡,因為我想到我才剛吃了我的藥,如果又吃了A父拿給我的藥,我怕會有所排斥,我就假裝喝水,但是我沒有喝下去,A父又拿開水給我喝,我就趁機把藥吐在杯子裡面,然後趁機倒掉,這過程
A父沒有看到。」、「(問:A女來你家住第二晚,你有無聽到有人在吵架?)我在我房間坐著的時候,我有聽到打人的聲音,我想說A父是否又再打A母,因為A父常常會打A母,我就走出房間,就看到A父拉住被告的衣領,
A父嘴裡一直唸唸有詞,我聽不懂A父在說什麼,我就問發生什麼事,你們在做什麼,A父有講話,但是我聽不懂
A父在說什麼,A父就把被告放開,我就罵A父說你不上班,閒閒沒事作,你自己不上班,但是別人要上班,你喝酒就發酒瘋,A父就揹著A女說回家,並且丟了三千元在辦公桌上面,被告就跟我說不能收,我還沒有拿,A母就把三千元拿走了,我還幫他們收拾手機等物品,我看到A女不省人事,想要拿一件毯子蓋在A女身上,結果A父說不要,A父自己拿自己的夾克蓋住A女。(問:你看到A父抓被告的時候,A母在做什麼事情?)A母坐在A女的旁邊。...【A女】睡在和室裡面。...A女穿一件黃色的上衣,粉紅色的睡褲。(問:你進去看的時候,A女有無蓋棉被?)有,A父被我罵之後,就掀開棉被,揹他女兒說回家。...(問:那天A父把A女帶走的時候,除了丟了三千元,還有無說什麼?)都沒有,只有說回家。」等語;又稱:「(問:【4月19日晚間】A女吃藥後,他有什麼反應?)都沒有反應,也沒有動。(問:你知道A父給A女吃的是什麼藥嗎?)我猜是安眠藥,因為A女都軟趴趴的,都不會動。...A父把A女叫醒,A女有清醒,而且有起床吃藥,吃藥完之後又躺下去睡。...A女躺下去之後就沒有動了。(問:你在房間休息後多久,才聽到打人聲?)沒有多久,過幾分鐘有,差不多十分鐘。(問:你起來查看的時候,有無聽見A父在罵被告?)就是A父一直講話,但是我聽不懂他在說什麼。(問:A父當時有無罵你兒子怎麼可以對他女兒作猥褻事情之類的話?)沒有。(問:A父抓住你兒子衣領時,你兒子有無說什麼話?)我兒子問他說你是在幹嘛,是喝酒後在發酒瘋嗎。」等語;再稱:「(問:A女來的第一天,A父睡在哪裡?)沙發。(問:有無睡在你的房間?)沒有,我連我兒子都不會讓他到我房間睡,我怎麼可能讓A父到我房間睡。
(問:A女到你家過夜第二天晚上,A父打算在何處睡?)A父喝完酒之後,都不睡,所以當天晚上他都沒有睡。
...看他是要到和室睡,還是要去沙發睡,我怎麼知道。
(問:你說你在房間聽到打人的聲音,是什麼聲音讓你覺得像是打人的聲音?)好像是打巴掌的聲音,我以為他在對他太太打巴掌。...【聽到】兩、三聲。...(問:A女到你家過夜第二晚,你聽到打人的聲音,你去和室看,你有無看到A女下半身都沒有穿衣服的情形?)沒有,我是看到A女有穿睡褲。」等語(均見本院卷第126頁至第
132頁)。依鄭瑞所言,其於4月18日晚間並未看到A女曾喝藥酒,4月19日晚間A女雖有喝藥酒,但均為A父所倒,並非被告;且A父於4月19日上午曾有無故翻找被告衣物之舉,於當晚甚有餵食A女不明藥物,A女亦隨即倒臥不省人事,復曾試圖餵其不明藥物,惟因其機警故未吞服;且就寢後不久聽聞A父無端「發酒瘋」打罵聲,其至和室觀看目睹A女衣著完整,毫無遭性侵跡象。倘鄭瑞所言為真,則A女於4月19日夜間就寢後縱有不省人事喪失意識之跡象,亦與被告無關,而更可能係A父餵食A女藥酒及不明藥物所致;且自A父另有試圖餵食鄭瑞不明藥物之舉、A女衣物均為完整並無全身赤裸等情而言,A女、
A父及A母上開證詞顯為謊言,縱上揭紫色內褲中留存有被告之DNA,亦不能排除該DNA係A父自被告衣物中取下陷害而來,而本案極可能係被告遭設計誣陷而來。然查,即便鄭瑞所言確有其事,然關於A父究竟餵食A女何藥物、A父又係拿取何藥物給鄭瑞吞食、A父所翻找者究係被告衣物抑或其他物品而係鄭瑞誤認等節,均無法證實且未據鄭瑞清楚說明,且不論A父、A女、A母及被告,均從未提及A父曾有餵食A女藥物之舉。更遑論鄭瑞係被告之母,值被告涉此重罪情形下,主觀上本具有迴護被告之強烈動機;相較於此,與被告及鄭瑞具無仇恨怨隙且於案發前關係甚為良好之A女、A父、A母三人,竟均異口同聲而為上述不利被告之證詞,是渠三人證詞之可信度自高,顯見確有其事,此均如前述,換言之,鄭瑞所言並不足採,更不能僅以鄭瑞上開片面之詞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被告之辯護人又辯稱:①A女於99年4月21日警詢中證稱
,伊於99年4月18日晚間就寢後發現遭被告性侵時,「因為很痛所以我有大聲叫出來」、「我也有叫出聲音」等語(偵查卷第8頁至第9頁)。惟A女於本院中竟改稱:「我有試著要叫,我有點聲音,我有聽到聲音,但是好像沒有什麼用。」、「我有試著大叫,但是感覺音量沒有很大聲。」等語,前後所述不一。②A女、A父及A母三人就被告對A女及A母施作何種民俗療法,所述不一;A母及
A父就A女係在被告住處內之何處施作民俗療法,所述亦不一。③A女就伊於99年4月19日晚間飲酒後之精神狀況,於本院中證稱曾「不小心把水打翻」、走回房間時「有點搖搖晃晃的」等語,此與A父證稱A女飲完藥酒後,其「沒有覺得什麼不一樣」等語,並不一致。④A女證稱99年4月20日凌晨被叫醒時,A父有打伊「一巴掌」,然A父、A母均證稱A父並未打A女「一巴掌」,可見A女與
A父、A母所言並不一致。⑤A父證稱4月20日凌晨掀開
A女棉被時,發現A女衣服「被鄭富沅壓著」、「內褲被鄭富沅坐著」,又稱當時鄭富沅是「躺著坐起來,內褲被他壓著」,嗣又改稱被告起來之後是「整個人站起來」,可見A父前後證述不一,並與A母證稱A父掀開棉被後,被告係「站起來」,亦不一致。⑥A女於警詢及本院中均證稱伊於4月20日前往驗傷前曾先洗澡,A父卻證稱:「(問:你女兒清醒之後,有無洗澡?)沒有,就直接到亞東醫院。」等語(本院卷第91頁),顯不一致。被告及辯護人因認A女、A父及A母於本院中證詞顯然虛偽而毫不可信。但查,導致證人陳述前後不一或與其他證人陳述不同之原因,所在多有,或因證人經歷之時間、距離、位置及經歷者之心理狀態和精神緊張程度不同,致生影響於觀察及陳述結果之準確性;或因陳述者之誇大或偏見;或因陳述者之記憶誤植;或因陳述者為有意識地虛偽陳述,凡此均對陳述內容與真實情形產生失真程度不一之負面影響,實務上亦不可能要求陳述者對前後證詞均完全一致而無懈可擊,此於遭受極大身心創傷之性侵害被害人之場合,尤係如此。而就構成犯罪之基礎要件事實而言,於陳述者就案情之主軸梗概已明確陳述之情形下,除非該陳述者係有意識地為虛偽陳述,或係就重要之構成要件事實完全誤植記憶,始得認其就該重要之基礎要件事實之陳述係不實而不可信外,至其他原因所致之陳述上瑕疵,並無礙於法院就該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之認定,亦不能僅因證人前後陳述不一或與其他證人陳述互有齟齬即指證人證詞虛偽並不可採,而應綜合全般事證,綜合判斷陳述者是否有上述虛偽陳述或記憶誤植之情形。經查:①依上所述,A女、A父、A母一家人於本案案發前與被告及包括被告母親鄭瑞與被告胞兄在內等家人間,本具有類似親人之緊密感情,且無何仇怨可言,可知A女、A父及A母主觀上毫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入此重罪之不良動機,已如前述,即A女、A父、A母三人主觀上絕無虛偽陳述故陷被告於罪之情形。②次以,A女無論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對伊於4月19日凌晨在稍有意識但無力反抗之情形下,遭被告拖拉至和室左側後、掀起上衣、褪去褲子、撫摸胸部及下體、進而以手指及陰莖插入陰道來回抽動、復將伊衣褲穿起、伊旋沉沉睡去不省人事直到天明等主要犯罪過程情節,陳述均甚具體明確。另A父、A母於本院中所稱於4月20日凌晨分別目睹A女睡在和室左側之被告身旁、經A父掀起A女所覆棉被後竟見A女上衣遭掀至脖子處而裸露胸部、褲子則遭褪去而裸露下體、A女無論如何均無法叫醒、終由A母為A女著衣、由A父揹離住處等重要過程情節之陳述,亦均具體明確。③而被告辯護人所指之被告對A女及A母施作何種民俗療法、A女係於何處施作民俗療法、99年4月20日凌晨A父叫醒A女時A父究有無打A女「一巴掌」、A女衣服是否為被告壓著、內褲有無遭被告坐著、被告係「躺著坐起來」抑或「站起來」等節,俱屬與本案構成要件事實無直接關聯之細節性事項,就此即便證人記憶或描述有誤,亦非不合理且屬稀鬆平常之事,不能以此即認渠三人就其各自目擊、各自感受之主要情節部分證述不實。至A女於警詢中固曾稱「有大聲叫出來」、「有叫出聲音」,惟伊於本院中已清楚解釋此係指伊曾「嘗試用力大聲叫出來」,但是聲音沒有很大聲等語,已如前述,且A女斯時既已因酒精作用致意識模糊而無力反抗,即早已失卻行動能力,何有大聲喊叫之可能,是亦不能以此即謂A女就伊先後二日遭被告性侵之主要過程之陳述係虛偽而不可採。
被告辯護人又辯稱:①A女、A母睡臥之頭部位置緊鄰和
室門,既如此,何有可能再容下他人或站或蹲於A女之頭部與和室門之間,再以雙手自A女兩臂腋下穿過將伊拖往他處。②依A父所言,其於4月20日凌晨見和室太暗故有拿小夜燈至和室之舉,可見4月19日凌晨在無小夜燈或其他光源情形下,和室必一片漆黑,A女又何有可能於全身軟弱無法動彈之情形下,明確看清將伊移動性侵之人即為被告。③A女於案發時既已高職畢業並於職場任職屆一年,已有一定社會經驗,倘伊確於4月19日凌晨遭被告性侵,值此攸關自身貞操名譽之重要關頭,何有可能於19日上午醒來後不儘速逃離或報警,反繼續留在被告住處過夜甚於當晚再喝藥酒自陷意識喪失狀態。④被告擔任體育老師,99年4月19日上課一日且陪學生晚自習後於晚間10時許返家,又幫A母及A女施作民俗療法及與A父聊天,何有體力再性侵A女。且A父既稱當晚被告進入和室後約十餘分鐘,其即前往查看而發覺有異,則被告何有足夠時間拖行A女、復掀起A女上衣及褪去A女內褲。⑤倘被告於4月19日凌晨確有性侵A女,則依A女所言,被告完事後既曾為A女整理衣衫,何以未將A女移回和室右側之原位,卻與A女同睡至翌日。而A母於19日上午醒來時既已發現
A女躺於被告身旁而覺有異,為何當晚又再放任A女飲酒且與被告同睡於和室中。⑥A女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稱案發前從無性經驗,果如此,則4月19日凌晨A女遭被告以手指或陰莖插入陰道性侵害後,何以A女躺臥該處之墊被並無A女之血跡;且A女下體既已出血,被告又何能如A女所言舔舐A女下體。⑦A女於4月20日返家醒來後,既知應前往醫院驗傷保全證據,何以竟在出發驗傷前刻意先為沐浴。綜此可見A女、A父、A母證詞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不足採信云云。惟查:①A女、A母均僅證稱係以頭向和室門腳向內之姿態就寢,從未稱係以頭部「緊貼」和室門之方式入睡,以此而言,被告僅需蹲坐於A女左側,即可輕易將A女拖拉他處,此本非難以想像之事。②A父僅證稱係因覺和室太暗,故有遞送小夜燈之舉,並非謂倘無小夜燈和室內必定伸手不見五指,換言之,A女在瞳孔已適應微弱光源且甚為貼近被告臉龐之情形下,清楚看見被告臉型輪廓及特徵,亦非難事。更何況依
A女所言,當時被告距伊臉部距離甚近,甚有在伊臉旁輕聲細語稱不要緊張、放輕鬆等語,是A女藉此聲音及臉型特徵確認正係被告,乃甚合情合理。③性侵害犯罪對被害人身心所造成之巨大打擊,絕非一般傷害犯罪可相比擬。即便富有社會經驗之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之當下,亦往往因「性」、「名節」、「貞操」等社會陳舊觀念之羈絆,一時半刻慌亂方寸不知如何應對,甚且歸咎自己而放棄追訴,實非鮮見之事,此在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或初出社會之年輕人,經常更因擔憂來自父母親友之異樣眼光,故寧願選擇默默承受隱忍不發,亦為社會實態。依A女所言,伊於本案發生時縱有工作經驗,然伊年紀實仍甚輕,是在遭受自己本已熟識人士性侵害之情形下,反有羞愧徬徨無助之心,本非難以想像,更何況此人又係與父母具有長久緊密關係且具一定信任基礎之友人,是伊或憂慮倘如實公開,或遭父母質疑而將面臨更大壓力,故在尚未理清頭緒前,選擇暫時隱忍不發默默承受,亦與常情常理無違。④被告正值壯年,且為體育老師,身強體壯,是縱上課全日加以對A女、A母施作民俗療法,在其色慾薰心之情形下,其體能狀態對A女性交猥褻應仍游刃有餘,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且在被告進入和室後至A父持拿小夜燈前來之此十餘分鐘內,被告先將A女拖至自己身旁,再輕聲掀起
A女上衣褪去A女褲子、進而撫摸A女下體,時間上綽綽有餘,亦與常情常理無違。⑤至被告於4月19日凌晨性侵
A女後竟未將A女拖回原倘臥之和室右側,其原因所在多有,或可能係被告膽大妄為,認僅將A女衣服穿回,縱躺臥自己身旁亦無所謂,倘確遭懷疑,亦可解釋為A女「睡癖」不好;或係被告色慾薰心,妄圖繼續與A女溫存整夜;或因被告見A女雖已睡去,但恐再次拖行將驚醒A女,不如以靜制動,任伊躺臥自己身旁,反正無論如何均能歸咎於A女自己「睡癖」不好。至A母4月19日上午醒來見狀雖稍覺有異,但因詢問A女時未獲具體答案,且無論如何從未想到亦不能相信與自己甚為熟稔之被告,竟會性侵自己女兒,故最終亦未甚覺不妥,而於當日晚間和A女再與被告同睡和室內,此亦與常理常情無違。⑥A女於案發前有無性經驗與本案本無甚關連,且縱A女於案發前確從無性經驗而為處女,但也不一定遭被告性侵致處女膜裂傷就必會「大量出血」而沾染墊被。且被告既已色欲薰心,縱A女下體出血又何能影響其舔舐A女下體之衝動。更何況依A女所言,被告係先舔舐伊下體後,再以手指及陰莖插入伊陰道內來回抽動,即與被告辯護人所辯之情節,完全不同。⑦A女於本院中已明確證稱20日在家中逐漸甦醒後,因發現身上多處沾有嘔吐物,為清理而選擇先沐浴洗澡等語,亦即就A女立場及主觀想法而言,伊醒來後思及前夜遭被告性侵之猥瑣經歷,首要之務乃在清理身上髒污,故未特別慮及沐浴將嚴重損及微物生理跡證之採集,此亦與一般常情無違,不能以此即認A女所言不實。綜此,被告辯護人所指上揭各項,經核與常情常理無違,不能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被告之辯護人又辯稱上述經鑑定留存被告及A女混合DNA
之紫色內褲係A女自行提出,並非由警方於案發現場扣押,是無從證明此內褲確為A女於4月20日凌晨離開被告住處時所穿著。然查,A女於本院中明確證稱:「(問:你於案發之後,是否有提供內褲給檢警單位調查?)有。(問:你提供之內褲是什麼顏色?)紫色。...是我媽媽借我穿的。...(問:99年4月19日那天你有洗澡嗎?)有。(問:洗澡之後換穿這件紫色內褲?)是。」等語(本院卷第82頁反面至第83頁),此亦與A母於本院中證稱:
「(問:你女兒有帶換洗衣物去嗎?)他本來沒有預定過夜,沒有帶,但是我有多帶一些褲子,A女是去我那邊拿的。(問:所以你女兒在鄭富沅家住了兩天,他換洗的內衣褲都是你給他的?)我帶很多件,我沒有穿那麼多,剩下的給他穿。」等語(本院卷第99頁反面)相符,可見此紫色內褲確係A母交給A女,再由A女於4月19日晚間在被告住處洗澡後所換穿之內褲,是為A女當晚就寢時及於翌日凌晨為A父揹離該處返家時所穿著之內褲,此並無疑問。被告及其辯護人又辯稱A女一家於被告住處居住數日,本能輕易取得被告之汗液或體液,且被告之母鄭瑞又證稱曾看見A父翻找被告一家待洗之衣物,事後被告之內褲亦不翼而飛,可見該紫色內褲上之被告DNA應係A父或有心人士利用被告待洗衣物而來云云。惟查,就 鄭瑞證 稱曾目睹A父翻找被告衣物此部分證詞,其證詞之不可採已如前述,且根本無從據以推論A父有何取得被告待洗衣物後、取得被告DNA、再將之轉移至上開紫色內褲上之具體行為,此無非係被告卸責之無端臆測。至被告又宣稱A女一家離開後竟發現自己內褲不翼而飛云云,然被告是否確有內褲不翼而飛,倘是又係何人取走,與A女一家人又有何關聯,均不得而知,顯見被告僅欲藉此營造遭人設計轉移自己DNA於上揭紫色內褲上之印象,然又乏證據證明所言為真,可知此無非被告片面之詞,毫不足採。被告及辯護人復辯稱,A女、A母所穿衣褲均與被告一家人之衣物共同洗滌,是該紫色內褲有可能係因與被告貼身衣物共同洗滌之故,致被告DNA轉移其上云云,然經本院向鑑定該紫色內褲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詢,據覆:依常理推斷,衣物經大量清水與洗滌劑清洗後,可除去織物表面大部分外來物質,因本案內褲利用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法篩選多處斑跡而選擇褲底內層標示00000000處位置進行鑑定,並檢出被告Y染色體DNA-STR型別,故研判該內褲因洗衣機共同洗滌而轉移被告DNA之可能性較低等語,此有該局100年5月30日刑醫字第1000067204號函所載可查。換言之,即便該條紫色內褲確曾與被告貼身衣物共同洗滌,亦幾乎不可能即因此轉移被告之DNA於其上。再被告又於
9911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提出紅色內褲1條,並稱此係A女於4月18日晚間洗澡後換穿者,倘A女當晚確遭被告性侵,其上應會留存被告及A女之DNA,倘鑑定結果僅有A女DNA而無被告DNA,適可證明A女說謊,故聲請鑑定此紅色內褲有留存何人DNA云云。而經本院當庭扣押此紅色內褲後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意見為:本次送檢之內褲褲底採樣2處,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均呈陰性反應,以前列腺抗原檢測法檢測結果,均呈陰性反應,以顯微鏡檢測均未發現精子細胞,經萃取DNA檢測,未檢出足資比對之DNA-STR型別,復採樣該內褲褲底內層表面斑跡後,以前列腺抗原檢測法檢測結果,呈陰性反應,經萃取DNA檢測,亦未檢出足資比對之DNA-STR型別等語,此有該局100年2月11日刑醫字第0990157389號鑑定書所載在卷可徵,換言之,此紅色內褲根本無法檢出有何被告或A女之DNA留存其上,自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被告之辯護人復辯稱,A父於本院中證稱其於4月20日凌
晨至和室叫醒A母時,因A母就寢前曾吃安眠藥很難叫醒,故曾「很大聲」叫醒A母;惟A母卻證稱當時渠「睡得半醒」,曾聽到A父「小小聲」的叫聲而醒來,由是可見
A父、A母二人關於斯時A父音量係大係小,所述不一。再A女證稱4月20日凌晨A父曾以「打巴掌」之方式試圖叫醒伊,然A父卻稱其並未打A女巴掌,A母亦證稱A父並未打A女巴掌或臉頰,可見A女及A父、A母間關於A父有無「打A女巴掌」乙事,所述亦有不同。惟查:①就
A父叫醒A母之音量部分,自A父立場言,或因其認為斯時夜深人靜且眾人均已入睡,故覺自己音量甚可能將A母身旁之被告及A女吵醒,是認自己音量「很大」;反之A母則認為自己方為A父欲叫醒之對象,且自己亦正因A父之呼喚聲醒來,至A女及被告並未因A父之叫喚起身,故認A父音量並未大至足以叫醒A女及被告之程度,而屬「小小聲」。換言之,音量大小實涉及A父及A二人於各自所處情境下之主觀感受,更何況A母係在半夢半醒間忽然聽聞A父呼喚,即便斯時清醒之A父確以稍大之音量叫喚
A母,然就A母立場言,因斯時已近入眠狀態致感官敏銳度降低,而認A父音量並未甚大,此亦無何不合理之處,是難以此即認二人所述有何不一致,更難以此即論A父、
A母事前即有設計被告之陰謀。②就A父曾否打A女臉頰乙事,由A女證稱伊當時確遭A父打一巴掌,而被告亦供稱當時曾見A父打A女等語(本院卷第21頁反面、第166頁反面以下),交互觀之,可見斯時A父確曾有拍打A女臉頰之舉。而A女之所以能清楚陳述此事實,應係A女自己正係遭A父拍打臉頰之人,對此疼痛感覺及記憶自然甚為深刻;至A父及A母並未陳述此情狀,應係渠二人斯時突見自己女兒全身赤裸且意識不清地躺於被告身旁,而於甚為驚駭、不可置信之心理狀態下,首要之務乃在盡一切努力儘速叫醒A女離開現場,至於所使用之喚醒手段究係叫喊、搖晃、拍打、揉捏,則非所問,換言之,斯時A父究竟有無以拍打A女臉頰之方式喚醒A女,並非A父、A母關注之重點,是渠二人事後對A父使用喚醒A女之特別手段已然遺忘,且未能如A女明確陳述臉頰遭A父拍打此一細部過程,亦非難以想像,更難以此即謂A女與A父、
A母之證詞不一或不實在。再依A父所言,於A女抵達後之4月18日晚間及4月19日
晚間其均與被告之母鄭瑞同睡一間,卻任由自己妻女與被告同睡和室內,此就一般常人觀點而言,確屬有異。然依前述,A父一家人與被告及被告家人間本已相當熟稔,且有類同親人間之緊密情感及信任基礎,甚至於案發前A父家人亦經常至被告上址留宿過夜。即被告於本院中亦供稱:「(問:本案發生前,你有與A母及A女一起睡過嗎?)有,而且是我們一起聊天到睡著,且他女兒還睡在我旁邊。...是99年2、3月間的事情,那次是A父要打A母,我就保護A母,我就說進來睡,然後是A母與A女一起睡,A母就一直跟我說話,我就說我要睡覺。(問:也是在和室嗎?)是,而且更近。...(問:那次A父睡在何處?)A父有個朋友一起來,我記得A父睡在沙發,A父朋友睡在這次告我的地方。(問:所以他朋友也是睡在和室?)是。」等語(本院卷第163頁反面至第164頁),可見即便被告自己對於與A母及A女同睡在一間甚為寬敞之和室內、A父卻另覓他處就寢此一情形,亦未覺有何不妥且甚為自然,依此可見此等就寢情形就常人觀點或覺怪異,然自渠等相處模式及脈絡而言,此實非特異而屬相當自然之事,是不能以此即認此等就寢安排係A父、A母及
A女三人事先設計誣陷被告之陰謀。綜前各節,被告於99年4月19日凌晨0時許後之某時,乘
A女因酒精作用而陷無力不能抗拒之機會,掀起A女上衣並褪去伊褲子,對之親吻愛撫復以手指及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為性交行為;復於4月20日凌晨1時許,再乘A女因酒精作用致喪失意識之不知抗拒之機會,掀起A女上衣並褪去褲子而露出A女胸部及陰部後,再以手撫摸A女陰部下體之猥褻行為,其犯行至為明確,洵堪認定,其上開各節辯解,均屬卸責狡辯之詞,毫無足採,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與同法第225條第1
項之乘機性交罪,其主要區別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其判別之標準。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故意造成者,應成立強制性交罪,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於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時,犯人乘此時機以行姦淫行為者,則應依乘機性交罪論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62號判例參照)。
次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
5項定有明文。㈡A女於99年4月19日凌晨0時許後之某時係因飲用藥酒後
,因酒精作用致陷意識不清無力反抗之不能抗拒狀態,已如前述,被告則係利用A女陷此不能抗拒之機會,先後以手指及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對A女性交,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對於女子利用其相類於精神障礙之情形不能抗拒而性交罪(檢察官原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應為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惟經檢察官於100年7月13日審理期日當庭表明更正公訴事實及法條為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併此敘明)。
另A女於99年4月20日凌晨1時許亦係因飲用藥酒後,因酒精作用致陷喪失意識之不知抗拒狀態,被告則係利用A女陷此不知抗拒之機會,掀起A女上衣並褪去褲子後,再以手撫摸A女陰部下體而為猥褻行為,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對於女子利用其相類於精神障礙之情形不知抗拒而猥褻罪。
㈢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就其於4月19日凌晨先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而為性交行為後,復在同一空間且於緊密時間間隔內,再將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為性交,此二性交行為均係被告對同一被害人即A女在時間、空間甚為緊密之情況下接續而為,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㈣次按猥褻乃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
為而言,凡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者,均屬之。本件被告就其於4月19日凌晨之該次犯行,係於撫摸A女大腿、親吻及撫摸胸部及下體後,方對A女性交,可見被告親吻及撫摸A女胸部及下體之舉動,均意在對A女性交,且衡諸常情,此般撫摸女子胸部及下體之舉動,均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主觀上亦以滿足被告自己性慾為目的,即屬猥褻行為,而此與被告最終之性交姦淫,僅行為程度不同而已,是被告猥褻之前階段行為應為性交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以手指及陰莖插入A女陰道而為性交行為之過程中,致A女受有上述之陰道口四點鐘方向1公分乘以0.5公分之表皮擦傷,九點鐘方向之處女膜裂痕傷害,此傷害應係被告為遂其性交行為所生之結果,且乏證據認定被告另有傷害A女之故意,是不另論傷害罪。
㈤被告所犯上述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及同法第
225條第2項之乘機猥褻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犯上揭乘機性交及乘機猥褻行為應為接續行為而論以一罪,然查被告先後之性交及猥褻行為相隔一日左右,間隔時間非短,且被告係利用A女不同之酒醉機會再犯,換言之,被告先於4月19日凌晨乘
A女酒醉不省人事之機會先為性交行為滿足自己性慾後,於隔日凌晨再乘A女另次酒醉不省人事之機會對之猥褻俾圖滿足自己再起之性慾,是與接續犯係在緊密時間之情形下,利用同一機會接續犯罪以達單一目的之態樣迥不相同,自應分別獨立評價各次行為之不法性而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淫慾,竟罔顧A女之性自主權,利用
A女酒醉陷於不省人事不能抗拒狀態之機會,對本已熟識且有信任關係之A女性交,且次日竟食髓知味,再次利用
A女酒醉致喪失意識而陷不知抗拒狀態之機會,再對A女猥褻,其犯罪動機惡劣,手段囂張大膽,亦見被告毫不尊重、物化性之無視女性性自主權之心態。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設詞狡辯,甚稱此係A父為謀其母金錢、土地等權利不成而挾怨報復,或稱4月20日凌晨當日係A父「發酒瘋」云云,可見並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另被告犯行已造成被害人生理及心理難以抹滅之傷痛,嚴重影響A女之人格及心理健康,復參酌被告係碩士畢業,案發時係任國中體育及公民教師,現無業,且未婚而與其母及兄弟姐妹同住等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上開二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林佑珊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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