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永祥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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