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榆園別墅王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