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乙○○○
3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82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詎相對人自83年6月8日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7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由於其具有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且對於將來發生之債權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債權額因在決算前並不確定,是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提出債權證明,供法院就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最高法院80年8月20日80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69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參照)。查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4日函請聲請人限期於7日內補正提出債權證明及交易明細表,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其聲請難謂有理,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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