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貞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勝男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9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2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