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4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被   告  江嘉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91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05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参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四年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参佰零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3年7、8月起至同年11月6日止
,借住於友人即訴外人 蘇映銘 位在桃園縣八德市(現已改制
為桃園市○○區○○○路○段○○○巷○○弄○○號之住處。詎其
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明知信用卡上之卡號係表彰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辨識身分之
用,並作為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以信用卡刷卡程式,向特約
商店完成信用交易之憑藉,非經持卡人同意,他人不得擅以
持卡人之名義利用信用卡與特約商店完成消費交易。詎被告
竟未徵得蘇映銘之同意,於103年10月9日拿取蘇映銘向原
告銀行申辦而置放在上址之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
0000號),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蘇映銘之身分
,持該信用卡消費,使原告陷於錯誤,誤信其係真正之信用
卡持有人,乃同意接受刷卡,足生損害於原告對於信用卡管
理之正確性,且原告共計已支付新臺幣(下同)28,306元予
商家。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前開偽造文書等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
105年度審簡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該案
判決正本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7頁反面);
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
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8,306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
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4年1月
4日送達予被告收受(見本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卷第
3頁),是本件原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4年1月5日,
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諭知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又法院為終局判
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法第87條第1項亦有
明文。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目前亦無
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前
揭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備將來
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鈺翔
附表:
┌──┬──────┬───────┬────┐
│編號│刷卡時間│刷卡地點│刷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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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年10月9│址設中壢區中正│15,439元│
││日13時19分│路333號之地標││
│││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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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年10月10│址設中壢區環西│600元│
││日22時52分│路2段101號之││
│││景福加油站││
│││││
├──┼──────┼───────┼────┤
│3│103年10月10│地標網通元化店│11,639元│
││日11時18分│││
├──┼──────┼───────┼────┤
│4│103年10月11│新焦點麗車坊八│628元│
││日11時18分│德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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