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玉美
李朝陽 余黃阿足 陳元才 李麗季駱 潘淑華 汪臣正 王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0,787,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4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0,4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