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告劉華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男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蘇麗馨 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例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及相關不動產謄本。
二、釋明本件原告所欲請求者究為分割被繼承人蘇麗馨之遺產或請求確認被告對被繼承人蘇麗馨之繼承權不存在。
三、本件訴之聲明。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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