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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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蘇瑞月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
4月1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上訴人即被告李蘇瑞月拆屋還地併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俱經本院認為無理由,以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全部勝訴在案。
上訴人既係受全部勝訴判決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顯無上訴利益,其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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