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75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吳福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200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