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簡上字第2號
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本院台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90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140元,經原審於民國97年7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林麗真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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