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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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7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為被繼承人甲○○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例如: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借款契約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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