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78號聲請人乙○○
.L2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甲○○就撤銷贈與、塗銷所有權登記、聲請假處分、確認婚姻不成立、收養無效等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 黃英哲 律師為相對人甲○○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甲○○之子,甲○○現因喪失意識能力,無法獨立處理事務,應屬無訴訟能力之人,然鄰居目睹甲○○現任妻子 劉海峽 餵食甲○○不明藥物,並毆打甲○○,而聲請人發現甲○○將其所○○○區○○段○○段2135建號土地及建物移轉給劉海峽,是否為甲○○真意,頗有疑問?另甲○○與劉海峽之婚姻是否成立及甲○○收養劉海峽女兒 吳蘭吳珊 為養女時,甲○○是否具有意識能力不無疑問,為保障甲○○訴訟利益,爰依法請求選任聲請人之母親 許敬如 或黃英哲律師為相對人甲○○之特別代理人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謄本、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台北市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急診病歷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其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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