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78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鑑價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