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 費成祺 被告 何文智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七號因侵占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萬元,既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算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為准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陳述:我沒有拿他二百萬元。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文智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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