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 王令嫻 右列被告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所為之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號碼原記載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對於全案情節與決定之本旨尚無何影響。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汪漢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