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九三號
原告乙○○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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