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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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四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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