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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