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25號聲明人戊○○○
9巷2丙○○
鄰1號乙○○
鄰1號甲○○
巷1號辛○○
巷1號庚○○
4號9壬○
11弄癸○丁○上列聲明人等與相對人己○○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記載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己○○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存歿;(二)聲明人癸○如欲拋棄繼承,請於拋棄繼承聲明狀上補蓋印鑑章,以證明係其本人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