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消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00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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