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41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被告台中民主視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