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2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25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成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金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一定金錢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金車基金會與金車股份有限公司為不同法人格)。
二、請釋明甲○○及 李玉鼎 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是,須表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三、請提出委任書正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