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鶴庭選任辯護人江肇欽律師
路春鴻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
4月2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中,關於「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之「(三)」所載「併予宣告褫奪公權3年」,應更正為「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中,關於「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審酌事項」之「(三)」所載「併予宣告褫奪公權3年」(見本件判決第14頁倒數第4至5行),係「併予宣告褫奪公權2年」之顯然誤載,且該項文字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曾德水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佩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